曲立鑫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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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何追加公司股东为被执行人

发布者:曲立鑫律师|时间:2019年06月11日|分类:合同纠纷 |547人看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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独立财产和独立责任是现代公司的核心制度,有限责任公司股东以其认缴的出资额对公司债务承担责任,而公司则以其全部财产对公司的债务承担责任,股东个人的财产与公司没有任何的关系,公司的对外债务以公司的资产进行承担,与公司股东个人无关。

但是,如果公司股东存在滥用公司独立地位和股东有限责任,损害公司债权人利益的,这时公司的独立人格将被否定,取而代之的是公司的债权人可以要求股东个人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范本:


追加、变更被执行人申请书

申请人(申请执行人):

被执行人:

被执行人:

被申请人:

请求事项:

追加、变更被申请人为案件执行过程中的被执行人。

事实理由:

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案件,在上海市青浦区人民法院执行过程中,被申请人作为公司占股80%的大股东,没有向法院报告被执行公司的财产情况,也未向法院提供相关的财务账册及银行流水,而且还将公司的财产搬离住所地不再经营,其行侵害了申请人的权益,属于规避执行的行为。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二十条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执行中变更、追加当事人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七条、第二十二条的规定,申请人特向贵院提出追加、变更被申请人为案件执行过程中的被执行人,望贵院能够依法支持申请人的请求!

此致


上海市青浦区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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