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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一

发布者:刘雁北律师 时间:2026年09月11日 8人看过举报

律师观点分析

合伙投资引纠纷,司法鉴定破困局——刘雁北律师代理孙某合伙合同纠纷案获二审维持原判

一、案情简介

2020年5月,孙某与高某经口头协商,决定合伙经营一家位于某市核心商圈的知名饮品加盟店。双方约定:孙某出资64万元,高某出资32万元,收益按2:1的比例分配,由高某负责日常经营管理。店铺以高某个人名义与品牌方签订了为期三年的特许经营合同(2020年5月9日至2023年5月8日)。

合伙经营期间,高某陆续向孙某转账分红款68万元。然而,随着三年特许经营期限届满,双方在合伙账务清算问题上产生严重分歧。孙某主张合伙期间店铺总销售收入约500万元,按照2:1的分配比例,其应分得利润及返还投资款共计超过250万元,扣除已收到的68万元分红,高某仍需支付约193万元。而高某则认为每月均已通过微信发送账单并经孙某确认,分红款已清算完毕。

双方协商无果,孙某委托北京市炜衡(延安)律师事务所刘雁北律师,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解除合伙关系、支付分红款及返还投资款。

二、争议焦点

本案的核心争议集中在以下三个方面:

(一)投资款数额的认定

高某辩称孙某实际投资金额并非64万元,且否认孙某取得三分之二的分配权。然而,在一审两次谈话中,高某对“孙某总出资额64万元”均明确表示认可。此外,合伙期间高某多次向孙某分配收益,均按照孙某:高某=2:1的比例执行。

(二)营业收入和成本的认定

高某主张鉴定意见中采用的营业收入5,166,071.04元未扣除“退货金额”、优惠券、小程序优惠等金额,且人员工资、奖金、送货费、库房租赁费等成本项目存在遗漏。孙某则认可有微信转账记录的人工工资383,658元,对高某单方制作的手写账单不予认可。

(三)退股款是否应当返还

高某认为营业成本及费用4,028,001.66元中已包含孙某的入股费,主张不应再退还64万元退股款。孙某则认为投资款从未作为收入计入营业收入,合伙终止后理应按照出资比例返还。

三、代理策略与工作

刘雁北律师接受委托后,迅速制定并推进了以下代理策略:

(一)申请司法会计鉴定,以专业鉴定意见破解账务不清困局

鉴于合伙期间高某未建立规范账簿,双方对收支情况争议巨大,刘雁北律师果断向法院申请司法会计鉴定。经法院委托,陕西铭健会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出具了鉴定意见书,评定:营业收入5,166,071.04元,营业成本及费用4,028,001.66元,营业利润1,138,069.38元。

(二)申请法院调查令,从第三方调取关键证据

为夯实鉴定基础,刘雁北律师申请法院向品牌方及出租方发出调查令。从品牌方调取了销售收入、进货金额、设备采购金额等核心数据;从出租方调取了房租、水电费、装修费等成本信息。这些第三方证据成为鉴定意见的核心支撑,有效弥补了被告方账务管理混乱的证据缺口。

(三)精准质证,锁定对方自认事实

在一审审理过程中,刘雁北律师敏锐抓住高某在2023年7月31日和8月3日两次谈话中明确认可“孙某总出资额64万元”的关键事实,将对方的自认固定在案卷中,使其在上诉阶段无法轻易翻供。

(四)二审有力抗辩,逐一驳斥上诉理由

高某不服一审判决提起上诉,主张鉴定意见依据不足、程序错误等。刘雁北律师在二审中逐一回应:关于营业收入扣减问题,申请法院向品牌方核实,品牌方书面回复“销售收入已扣减客户退单的金额”;关于成本遗漏问题,指出高某未能提供有效证据证明其主张的额外支出;关于程序问题,强调高某未在举证期限内提交证据,应自行承担不利后果。

四、判决结果

一审判决(陕西省延安市宝塔区人民法院(2023)陕0602民初4721号):

解除孙某与高某之间的合伙关系;

高某支付孙某剩余分红款78,712.92元、返还退股款64万元;

合伙设备及剩余材料归高某所有,高某支付孙某42,444.85元。

二审判决(陕西省延安市中级人民法院(2024)陕06民终1523号):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二审案件受理费11,411.58元由高某负担。

孙某共计获赔761,157.77元,一、二审均取得完全胜诉。

五、典型意义

本案是一起典型的合伙合同纠纷案件,具有以下典型意义:

(一)口头合伙协议的法律效力得到确认

双方虽未签订书面合伙协议,但法院依据实际出资、收益分配及分红转账等事实,认定双方形成有效的合伙合同关系。这提醒广大投资者:即使没有书面协议,实际履行行为仍可构成法律认可的合伙关系。

(二)司法会计鉴定是破解账务不清困局的有力武器

在合伙财务管理混乱、一方掌握经营账目却拒绝配合清算的情况下,申请司法会计鉴定是维护合法权益的有效途径。本案中,鉴定意见成为法院判决的核心依据。

(三)禁反言原则在诉讼中的运用

当事人在诉讼中的自认具有约束力,高某在一审中两次认可孙某出资64万元,二审中试图推翻该事实,法院以“无事实及法律依据”为由不予支持。

(四)第三方证据在合伙纠纷中的关键作用

通过法院调查令从品牌方和出租方调取的第三方证据,有效弥补了内部账务不清的缺陷,为鉴定意见的客观性提供了坚实保障。

六、律师建议

刘雁北律师结合本案经验,向合伙投资者提出以下建议:

签订书面合伙协议,明确约定出资额、分配比例、管理权限、退出机制等核心条款;

建立规范的财务账簿,保留完整的收支凭证,避免口头记账或手写便条;

定期对账并留存记录,确保每一笔收支均有据可查;

发生纠纷及时寻求专业法律帮助,通过司法鉴定等专业手段维护自身权益。

(本文根据真实案例改编,当事人及单位信息均已做脱敏处理。案例来源:陕西省延安市宝塔区人民法院(2023)陕0602民初4721号民事判决书、陕西省延安市中级人民法院(2024)陕06民终1523号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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