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近接到了很多客户咨询公司相关的问题,有的客户咨询公司的负债股东要不要承担,有的客户咨询要退股能否直接拿走公司的财物,有的客户咨询合伙人不分钱能不能把公司关门等等。这些问题实质是未从法律层面上厘清公司和股东的关系。
从法律层面上定义,公司和股东属于相互独立的民事主体,股东属于自然人或者法人,公司属于独立于股东的法人。公司虽然是股东出资按照法定的程序设立而成,但是现代公司制度的基础之一是股东的有限责任,股东并不等同于公司。
股东对公司负有的义务是如约履行出资,而非是承担公司的支出和债务。公司的债务是公司以自己的财产承担无限连带责任,股东在出资的范围内承担有限责任,这是一般原则。例外情况是股东滥用股东权利,滥用法人独立地位,导致发生财产混同,此时需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股东对公司享有的权利是基于股东身份而产生的知情权、决策权、利润分配请求权等权利,公司则对应股东的权利而承担相应的义务。
股东如要退出公司需按照公司法的规定退出,如股权转让、股权回购、公司减资、公司解散等。股东享有的股权是一种抽象性的权利,而非针对公司的具体财产,公司的股东无权单方处分公司的具体财物。
至于公司是否向股东分配利润,即俗称的“分红”,须经过股东会决议,在满足法定情形下才可施行。虽然股东享有分红这一法定权利,但是该权利的实现依赖相应的制度程序,而非是股东直接向公司或者其他股东请求。例外情况是股东滥用股东权利导致公司不分配利润,此时其他股东方可享有直接诉请分配的权利。
同时,在现代公司制度所有权和经营权相分离的基础之下,若股东同时担任公司的董监高,负责公司的经营,还须履行董监高的忠实勤勉义务,否则也会产生相应的赔偿责任。
希望阅读本文的读者,对公司与股东的关系有一个清晰的概念。当然,因本文篇幅有限,无法穷尽涵盖股东与公司之间的权利义务,针对具体的问题可另行咨询。本文写于2022年1月25日,恰逢农历小年,祝愿各位读者新年快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