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雇员工作中驾车发生事故,雇主和保险公司的责任厘定

发布者:王创律师|时间:2021年11月05日|分类:交通事故 |1532人看过

根据《民法典》第1191和1192条的规定,用人单位的员工或者劳务关系中的雇员,因执行工作或者提供劳务造成他人损害的,由用人单位或者雇主承担责任。如员工或者雇员属于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用人单位或者雇主在承担责任后可向员工或者雇主追偿。

根据《民法典》第1213条的规定,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损害,属于该机动车一方责任的,先由承保机动车强制保险的保险人在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不足部分,由承保机动车商业保险的保险人按照保险合同的约定予以赔偿;仍然不足或者没有投保机动车商业保险的,由侵权人赔偿。

单独讨论雇主责任和保险人责任并无争议,但是当两种情形竞合之时,即雇员在工作中驾车发生交通事故,且需要担责,此时雇主和保险人的责任应当如何厘定。

首先,雇主承担责任是源于法律对于侵权责任主体的特殊规定,实际的侵权人仍旧是雇员,仅是因为雇主对雇员的工作享有利益,故而规定雇主对雇员履行职务发生的侵权行为承担责任。而机动车投保的交强险和商业险,一方面是为了保障交通事故的受害人得到及时的赔付,另一方面是为了分散驾驶人的自身风险。保险公司利用保险行业的大数法则,在保险范围内代替驾驶人承担责任。

这两种制度设计的目的是不同的,当发生竞合时,受害人既可以要求雇主承担对雇员侵权行为的责任,也可以要求保险公司在保险范围内承担责任。而且交强险和商业险设置的目的之一是为了分散驾驶人的风险,故如果雇员具备合格的驾驶资格,最终的赔偿责任应当由保险公司承担,雇主在承担责任后可向保险人追偿。

如果雇员根本不具备驾驶资格,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15条的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导致第三人人身损害,当事人请求保险公司在交强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人民法院应予支持:(一)驾驶人未取得驾驶资格或者未取得相应驾驶资格的;(二)醉酒、服用国家管制的精神药品或者麻醉药品后驾驶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的;(三)驾驶人故意制造交通事故的。保险公司在赔偿范围内向侵权人主张追偿权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追偿权的诉讼时效期间自保险公司实际赔偿之日起计算。即,受害人仍旧可以要求保险公司在交强险范围内先行赔付,而后由保险公司追偿。同时,因雇主也需要对雇员工作中的侵权行为承担责任,故受害人也可以要求雇主承担责任。但此时雇主无权向保险公司追偿,仅能向出于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的雇员追偿。淡然,如果是雇员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发生事故,保险人在交强险范围内承担责任后,出于节约司法资源的考虑,笔者认为应当由保险公司直接向雇员追偿,而非向雇主追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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