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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用卡诈骗罪的立案标准

作者:白浩亮律师时间:2022年05月25日分类:法律常识浏览:263次举报

信用卡诈骗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违反信用卡管理法规利用信用卡进行诈骗活动,骗取财物数额较大的行为。下面华律小编就信用卡诈骗罪的立案标准进行详细的介绍,欢迎大家的阅读,希望能带来更好的帮助!

信用卡诈骗罪的立案标准

1、使用伪造的信用卡、以虚假的身份证明骗领的信用卡、作废的信用卡或者冒用他人信用卡,进行信用卡诈骗活动,数额在5000元以上的行为。

刑法第一百九十六条第一款第(三)项所称“冒用他人信用卡”,包括以下情形:

(一)拾得他人信用卡并使用的;

(二)骗取他人信用卡并使用的;

(三)窃取、收买、骗取或者以其他非法方式获取他人信用卡信息资料,并通过互联网、通讯终端等使用的;

(四)其他冒用他人信用卡的情形。

2、恶意透支1万元以上的行为。

持卡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超过规定限额或者规定期限透支,并且经发卡银行两次催收后超过3个月仍不归还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一百九十六条规定的“恶意透支”。有以下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一百九十六条第二款规定的“以非法占有为目的”:

(一)明知没有还款能力而大量透支,无法归还的;

(二)肆意挥霍透支的资金,无法归还的;

(三)透支后逃匿、改变联系方式,逃避银行催收的;

(四)抽逃、转移资金,隐匿财产,逃避还款的;

(五)使用透支的资金进行违法犯罪活动的;

(六)其他非法占有资金,拒不归还的行为。恶意透支的数额,是指在第一款规定的条件下持卡人拒不归还的数额或者尚未归还的数额。不包括复利、滞纳金、手续费等发卡银行收取的费用。

白浩亮律师执业于河北精深律师事务所,邯郸专职律师,中华全国律师协会会员,法学本科,管理学硕士。尤其擅长公司内外部经济纠纷... 查看详细 >>
  • 执业地区:河北-邯郸
  • 执业单位:河北精深律师事务所
  • 执业证号:1130420********46
  • 擅长领域:刑事辩护、取保候审、法律顾问、合同纠纷、经济仲裁、交通事故、房产纠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