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观点分析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敏、周翔,湖北三象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车某康,男,1993年9月27日出生,汉族,住湖北省公安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皮玉亮,湖北瀛楚律师事务所律师。
第三人:刘某攀,男,1982年6月20日出生,汉族,住湖北省汉川市。
第三人:严某,男,1986年8月18日出生,汉族,住湖北省天门市。
第三人:王某,男,1989年9月4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合川区。
原告张某与被告车某康、第三人刘某攀、第三人严某、第三人王某合伙协议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9月16日立案。审理中,原告于2019年12月2日向本院申请撤诉。
法院认为,原告向本院提出撤诉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张某撤诉。
案件受理费197元,减半收取计98.5元,由张某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