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观点分析
建设施工分包合同纠纷,代理被告,为当事人减损约150余万元,获得当事人的高度满意。
原告诉称:1、判决被告支付工程款1637648.21元、保证金10000元、管理费16435元,合计1664083.21元;2、判决被告从2016年4月8日起以工程款1637648.21元为基数、按照年利率6%支付利息损失至上述欠款付清时止;3、判决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总则》第一百八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六十九条、第二百七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一条、第二条、第四条、第十六条、第十七条、第十八条、第二十六条第一款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九十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仙桃市**工程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日内支付原告邓可文工程款498857.57元,并支付利息(自2016年4月8日起、以未付工程款498857.57元为基数、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发布的同期同类贷款利率的标准计算至款项付清时止。)。
二、驳回原告邓可文的其他诉讼请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