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观点分析
原告:李某,女,1971年8月6日出生,汉族,住武汉市青山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皮玉亮,湖北瀛楚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周某,湖北瀛楚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武汉美某某医疗美容门诊部(普通合伙),住所地武汉市武昌区武珞路**中南国际城******。
执行事务合伙人:冷某,主任。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某,湖北多能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院在审理原告李某诉被告武汉美某某医疗美容门诊部医疗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李某于2019年9月20日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李某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李某撤回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1600元,全部退还原告李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