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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与湖南XX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2020年08月09日 | 发布者:丁云龙 | 点击:234 | 0人评论举报
摘要:A与湖南XX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广州铁路运输中级法院民事裁定书(2014)广铁中法立民终字第38号上诉人(原审被告):湖南XX公司,住所地:湖南省长沙市芙蓉区,法定代表人:A,总经理,委...

律师观点分析

A与湖南XX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广州铁路运输中级法院民事裁定书(2014)广铁中法立民终字第38号上诉人(原审被告):湖南XX公司,住所地:湖南省长沙市芙蓉区,法定代表人:A,总经理,委托代理人:A,江西XX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A,江西XX实习律师,被上诉人(原审原告):A,男,汉族,1980年4月20日出生,住址:湖南省长沙市天心区,上诉人湖南XX公司(下称湖南对外建设集团)不服广州铁路运输法院(2014)广铁法民初字第312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出上诉,湖南对外建设集团上诉认为本案不是涉及铁路运输、铁路安全、铁路财产的民事纠纷,原审法院对本案无管辖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三条“因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辖”之规定,本案上诉人与被上诉人住所地均在湖南省长沙市,本案由湖南省长沙市芙蓉区人民法院审理更为便民,据此请求撤销原审裁定,将本案移送湖南省长沙市芙蓉区人民法院审理,被上诉人A无答辩,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系建设工程合同纠纷,被上诉人A据以起诉的《钻孔桩施工分包协议》是双方当事人合意签订,约定由A负责XX铁路流冲XX41至深圳台钻孔灌注桩的施工,A提交的《最终结算计价表》及《委托支付书》亦能印证本案是与铁路及其附属设施的建设施工有关的合同纠纷,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法释(2012)10号《关于铁路运输法院案件管辖范围的若干规定》第三条第(六)项的规定,本案属于铁路运输法院管辖的民事案件,原审法院对本案有管辖权,据此,原审裁定驳回上诉人湖南对外建设集团提出的管辖权异议正确,本院予以维持,上诉人湖南对外建设集团请求撤销原审裁定,将本案移送湖南省长沙市芙蓉区人民法院审理的上诉理由不能成立,本院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九条第一款、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七十一条、第一百七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驳回上诉,A裁定,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A审判员B代理审判员C二〇一四年十二月一日书记员D附相关法律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九条第一款: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上诉案件,应当组成合议庭,开庭审理,经过阅卷、调查和询问当事人,对没有提出新的事实、证据或者理由,合议庭认为不需要开庭审理的,可以不开庭审理,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上诉案件,经过审理,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一)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的,以判决、裁定方式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决、裁定;第一百七十一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不服第一审人民法院裁定的上诉案件的处理,一律使用裁定,第一百七十五条:第二审人民法院的判决、裁定,是终审的判决、裁定,最高人民法院法释(2012)10号《关于铁路运输法院案件管辖范围的若干规定》第三条下列涉及铁路运输、铁路安全、铁路财产的民事诉讼,由铁路运输法院管辖:……(六)与铁路及其附属设施的建设施工有关的合同纠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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