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生虎律师

  • 执业资质:1330120**********

  • 执业机构:浙江靖霖律师事务所

  • 擅长领域:刑事辩护经济犯罪取保候审公司犯罪死刑辩护

打印此页返回列表

莫某某、朱某、邵某等开设赌场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发布者:王生虎律师|时间:2019年09月20日|分类:刑事辩护 |632人看过

律师观点分析

    关于本案定性的问题。审理认为,根据被告人莫某某、朱某的供述,被告人莫某某通过租赁的方式获得赌博网站的经营权,二人共同出资并事先约定分成比例,被告人朱某准备了专门用于赌球资金结算的银行卡,由被告人邵某等人具体负责接听投注电话后再到网站上进行投注,或者将网站的账号给他人让他人自行在网站上投注,被告人莫某某、朱某上述建立赌博网站并接受投注的行为属于法律规定的“开设赌场”行为,至于被告人莫某某、朱某等人是否实际获利不影响其二人构成开设赌场罪。本案其他被告人与被告人莫某某、朱某构成共同犯罪,全案均应认定为开设赌场罪。

  关于本案中被告人莫某某、朱某的赌资数额的认定,审理认为本案中被告人莫某某、朱某打入银行卡中用于赔付的所谓赌本即为用作赌注的款物,应当属于赌资,根据被告人朱某的供述及证人柳某、朱某的证言,朱某为了做赌球的事情专门找到柳某、朱某,办理了二人名下的两张银行卡,这两张银行卡内的钱款均是赌博往来资金,公诉机关根据该两张银行卡中的交易往来总额认定本案被告人莫某某、朱某开设赌场的赌资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

  本院认为,被告人莫某某、朱某伙同被告人邵某、瞿某、盛某某、余某某、章某某、吴某某、杜某某、林某、斯某、倪某、陈某开设赌场,其中被告人莫某某、朱某、邵某、瞿某、盛某某、余某某、章某某、吴某某、杜某某、林某、斯某、倪某系情节严重,其行为均已构成开设赌场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本案系共同犯罪,其中被告人莫某某、朱某系开设赌场的组织者,二人按照约定比例获取赌博网站的总利润,应当认定为主犯;被告人邵某、瞿某、盛某某、余某某、章某某、吴某某、杜某某、林某、斯某、倪某、陈某在共同犯罪起次要、辅助作用,系从犯,依法予以从轻、减轻处罚。被告人莫某某、朱某、邵某、瞿某、盛某某、余某某、章某某、吴某某、杜某某、林某、斯某、倪某、陈某系坦白,均自愿认罪认罚,本院依法予以从宽处罚,辩护人所提相关意见予以采纳。被告人杜某某、斯某、林某、倪某、陈某退出各自违法所得,酌情予以从轻处罚,辩护人所提相关意见予以采纳。关于部分辩护人提出在量刑建议的基础上再予以从轻处罚的意见,审理认为,公诉机关在与各被告人签署量刑具结书时,已经综合考虑本案的犯罪事实和各被告人的量刑情节,在未出现影响量刑的新事实的情况下,辩护人要求再予从轻缺乏依据,本院不予支持。公诉机关量刑建议适当,应予采纳。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六条第一、四款、第二十七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四条、第七十二条第一、三款、第七十三条第二、三款、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赌博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莫某某犯开设赌场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50000元(刑期自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前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8年7月8日起至2023年1月7日止,罚金限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缴纳)。

  二、被告人朱某犯开设赌场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50000元(刑期自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前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8年7月8日起至2023年1月7日止,罚金限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缴纳)。

  三、被告人邵某犯开设赌场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四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24000元(刑期自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前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8年7月8日起至2020年11月7日止,罚金限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缴纳)。

  四、被告人瞿某犯开设赌场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二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22000元(刑期自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前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8年7月8日起至2020年9月7日止,罚金限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缴纳)。

  五、被告人盛某某犯开设赌场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0元(刑期自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前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8年7月8日起至2020年7月7日止,罚金限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缴纳)。

  六、被告人余某某犯开设赌场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0元(刑期自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前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8年7月8日起至2020年7月7日止,罚金限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缴纳)。

  七、被告人章某某犯开设赌场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6000元(刑期自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前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8年7月8日起至2020年1月7日止,罚金限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缴纳)。

  八、被告人吴某某犯开设赌场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四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4000元(刑期自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前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8年7月8日起至2019年11月7日止,罚金限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缴纳)。

  九、被告人林某犯开设赌场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0元(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罚金限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缴纳)。

  十、被告人杜某某犯开设赌场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0元(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罚金限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缴纳)。

  十一、被告人斯某犯开设赌场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0元(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罚金限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缴纳)。

  十二、被告人倪某犯开设赌场罪,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8000元(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罚金限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缴纳)。

  十三、被告人陈某犯开设赌场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6000元(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罚金限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缴纳)。

  十四、被告人杜某某、斯某退出的违法所得人民币35000元,被告人林某退出的违法所得人民币8500元,被告人倪某退出的违法所得人民币10000元,被告人陈某退出的违法所得人民币8000元,均予以没收,上缴国库。责令被告人盛某某退出违法所得人民币4500元,责令被告人余某某退出违法所得人民币10000元,责令被告人章某某退出违法所得人民币2000元,均予以没收,上缴国库。公安机关依法冻结的朱某名下尾号为2918的工商银行卡内的资金1851250.99元系赌资,依法予以追缴;扣押在公安机关的被告人邵某的黑色苹果X手机1部、蓝色戴尔笔记本电脑1台、黑色联想笔记本电脑1台作为犯罪工具予以没收。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0 收藏

相关阅读

免责声明:以上所展示的会员介绍、亲办案例等信息,由会员律师提供;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合法性由其本人负责,华律网对此不承担任何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