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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XX、潘XX、平南县XX公司合同、因管理、不当得利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2020年09月03日 | 发布者:李重光 | 点击:275 | 0人评论举报
摘要:申请执行人:中国XX,住所地广西平南县平南街道朝阳XX、790号。负责人:张X,该行行长。委托诉讼代理人:李XX,XXX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李XX,XXX律师。被执行人:潘XX,女,1984年12月...

律师观点分析

申请执行人:中国XX,住所地广西平南县平南街道朝阳XX、790号。
负责人:张X,该行行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XX,XXX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XX,XXX律师。
被执行人:潘XX,女,1984年12月27日出生,汉族,居民,住广西平南县。
被执行人:平南县XX公司,住所地广西平南县平南街道金水XX、2号。
法定代表人:陈XX,该公司总经理。
申请执行人中国XX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本院(2019)桂0821民初1599号民事判决书及贵港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的(2019)桂08民终1759号民事判决书,申请执行与被执行人潘XX、平南县XX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请求:1、被执行人潘XX归还借款本金276033.26元及利息(另计)给申请执行人;2、被执行人潘XX支付律师费13124.21元给申请执行人;3、申请执行人对拍卖或变卖被执行人潘XX用于抵押担保的登记在其名下坐落于平南街道西山村大冲口地段盛世名城XX2单元021203号房屋所得价款享有优先受偿权;4、被执行人平南县XX公司对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五、负担本案执行费4254元。本院已依法受理。
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平南县XX公司已于2020年4月1日向申请执行人结清本案贷款本息,并于2020年4月17日支付本案执行费4254元。至此,本案生效判决确定的义务全部履行完毕。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解除对被执行人潘XX、平南县XX公司的金融机构账户存款的冻结。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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