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华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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简述民事欺诈与刑事诈骗之间的区别

发布者:李华律师|时间:2024年09月06日|分类:经济犯罪 |419人看过

在日常生活中,“欺诈”和“诈骗”这两个词属于近义词,但是在司法活动中,这两个词却有天壤之别,适用不同的法律规范,法律责任差别极大。为此,我们有必要分析、理解清楚“欺诈”和“诈骗”这两个词在法律条文中的具体释义,以便准确维护自身合法权益。

欺诈”在我国法律体系中,属于民事法律体系内的行为用词。《民法典》第一百四十八条【欺诈】一方以欺诈手段,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受欺诈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撤销。第一百四十九条 【第三人欺诈】第三人实施欺诈行为,使一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对方知道或者应当知道该欺诈行为的,受欺诈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撤销。而“诈骗”往往属于刑事法律体系中的行为用词,《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规定,【诈骗罪】诈骗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

对比分析民事法律中的“欺诈”以及刑事法律中的“诈骗”,民事欺诈是指以欺诈的行为让对方基于错误的认识,作出错误的意思表示,实施相应的法律行为;而刑事诈骗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通过虚构事实或者隐瞒真相让对方陷入错误的认识,并且基于这种错误的认识处分财产,受有损失。

从行为构成上来看,民事“欺诈”与刑事“诈骗”在客观行为上均存在实施方故意隐瞒真相或虚构相应事实的行为,两者之间的主要区别在于:1.两个行为实施者的主观要件不同。民事欺诈实施方的主观目的是通过欺诈,使得相对方作出错误的意思表示而实施相应的民事法律行为,而欺诈实施方通过建立民事法律关系、实施交易行为获得相应的利益。而刑事诈骗,是以非法占有对方的财产为目的,通过诈骗手段骗取他人财物,行为人压根就没打算付出任何对价或付出极少的对价而获得对方的财物。2、两个行为对相对方的财产权益损害程度不同。民事欺诈发生在平等民事主体之间,即使一方存在夸大、隐瞒事实的情节,但一方行为依然是履行民事法律行为的约定,双方权利义务上还是有一定的对称性和公平性的,对受欺诈一方的权益损害还没有达到失衡的状态。而刑事诈骗,因为压根就没有打算付出代价或只付出极少代价,故诈骗方与受骗方权利义务极为不对等,受骗方财产损害极大。

从辨别的角度来看,还是要看欺骗方实际有没有履行义务的能力,如果欺骗方明知自己没有完全履行义务的能力,却采取虚构事实、隐瞒真相的手段,骗取他人财物的,就可以认定为刑事诈骗。相反,如果欺骗在双方达成民事法律关系之时,实际有履行能力,只是因为欺诈的事项发生不可预料的发展导致交易履行困难的,这种就应当认定为民事欺诈。

上述内容仅为简要的区分,以便读者能够快速掌握相应的法律概念,而要真正分析清楚这两个概念还需要进一步深入研究,以期与读者共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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