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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间借贷中虚假诉讼的认定和处理

发布者:杨凯翔律师|时间:2020年08月13日|分类:债权债务 |521人看过


民间借贷中虚假诉讼的认定和处理

【安徽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指导意见》第二十条】人民法院审理民间借贷纠纷案件应认真甄别是否存在虚假诉讼。属于虚假诉讼的民间借贷纠纷案件,应当判决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并依法予以处理。

【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民间借贷纠纷案件若干意见》第六条第一款】人民法院在审理民间借贷纠纷案件时,要注意防范虚假诉讼。经审查发现当事人之间存在恶意串通,企图通过诉讼、调解等方式侵害他人合法权益情形的,人民法院应当驳回其诉讼请求,并根据情节轻重予以罚款、拘留;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指导意见》第二十九条】 法院在审理中发现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严格审查借贷发生的原因、时间、地点、款项来源、交付方式、款项去向以及借贷双方的经济状况等事实:

(一)原告是其他多起或者重大债权债务关系中的债务人;

(二)原告起诉的借贷事实或者理由不符合常理,没有借据或者借据存在伪造可能;

(三)被告在一定期间反复涉及民间借贷纠纷诉讼;

(四)当事人双方存在近亲属等特殊密切关系;

(五)当事人一方或者双方未到庭参加诉讼,委托代理人对借贷事实经过陈述不清或者矛盾;

(六)当事人双方对借贷事实没有争议或者不存在实质性的诉辩对抗;

(七)其他债权人或者借款人的配偶等案外人提出异议;

(八)债权人轻易放弃权利,与债务人达成调解协议;

(九)其他异常情形。

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指导意见》第三十条】 对涉嫌虚假诉讼的案件,法院可以采取下列措施予以防范:

(一)传唤出借人、借款人本人或者相关经办人员到庭陈述,并告知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不利法律后果;

(二)要求当事人进一步提交其他相关证据,包括申请证人出庭作证;

(三)告知相关利害关系人,并依据利害关系人的申请或者依职权通知其参加诉讼。其他债权人参加诉讼的,列为第三人;配偶参加诉讼的,列为共同原告或者共同被告;

(四)依职权进行调查取证;

(五)依法可以采取的其他措施。

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指导意见》第三十一条】 涉嫌虚假诉讼的案件,法院一般宜适用普通程序审理。

对当事人一方或者双方涉及多起民间借贷的关联案件可以交由同一合议庭审理。

对关联案件合并审理的,在审理过程中应当对不同的债权人采取和证人一样的隔离原则,由不同的债权人分别单独到庭陈述相关事实,并接受法庭询问。

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指导意见》第三十二条】 经审查确认属于虚假诉讼的民间借贷纠纷案件,尚未作出裁判的,依法裁定驳回起诉;已经作出生效裁判文书的,法院应当依照审判监督程序,撤销生效民事判决书或者民事调解书,并裁定驳回起诉。

对有虚假诉讼嫌疑的案件,当事人申请撤诉的,法院可以予以准许;经审查确认属于虚假诉讼的案件,当事人申请撤诉的,法院不予准许。

【作者提示:涉嫌虚假诉讼的民间借贷纠纷一般适用普通程序审理,对于确认为虚假诉讼的,驳回诉讼请求,依法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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