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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利合同诉讼

发布者:杨凯翔律师|时间:2020年07月21日|分类:知识产权 |162人看过

专利合同诉讼

1、专利合同概述

《合同法》第三百四十二条:技术转让合同包括专利权转让、专利申请权转让、技术秘密转让、专利实施许可合同。技术转让合同应当采用书面形式。

《技术进出口管理条例》第二条:本条例所称技术进出口,是指从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外向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或者从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向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外,通过贸易、投资或者经济技术合作的方式转移技术的行为。 前款规定的行为包括专利权转让、专利申请权转让、专利实施许可、技术秘密转让、技术服务和其他方式的技术转移。

其中,专利权转让、专利申请权转让、专利实施许可合同三种都属于专利技术转让合同,简称专利合同。专利合同纠纷占技术转让合同纠纷的绝大部分。

2、专利(申请)权转让合同诉讼

《专利法》第十条:专利申请权和专利权可以转让。中国单位或者个人向外国人转让专利申请权或者专利权的,必须经国务院有关主管部门批准。 转让专利申请权或者专利权的,当事人应当订立书面合同,并向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登记,由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予以公告。专利申请权或者专利权的转让自登记之日起生效。

《专利法》第四十七条:宣告无效的专利权视为自始即不存在。 宣告专利权无效的决定,对在宣告专利权无效前人民法院作出并已执行的专利侵权的判决、裁定,已经履行或者强制执行的专利侵权纠纷处理决定,以及已经履行的专利实施许可合同和专利权转让合同,不具有追溯力。但是因专利权人的恶意给他人造成的损失,应当给予赔偿。

如果依照前款规定,专利权人或者专利权转让人不向被许可实施专利人或者专利权受让人返还专利使用费或者专利权转让费,明显违反公平原则,专利权人或者专利权转让人应当向被许可实施专利人或者专利权受让人返还全部或者部分专利使用费或者专利权转让费。

《技术进出口管理条例》第十四条:进口经营者签订技术进口合同后,应当向国务院外经贸主管部门提交技术进口合同副本及有关文件,申请技术进口许可证。 国务院外经贸主管部门对技术进口合同的真实性进行审查,并自收到前款规定的文件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对技术进口作出许可或者不许可的决定。 

《技术进出口管理条例》第二十二条:设立外商投资企业,外方以技术作为投资的,该技术的进口,应当按照外商投资企业设立审批的程序进行审查或者办理登记。

《技术进出口管理条例》第三十八条:技术出口经许可的,由国务院外经贸主管部门颁发技术出口许可证。技术出口合同自技术出口许可证颁发之日起生效。

3、专利技术实施许可合同诉讼

独占实施许可合同

排他实施许可合同

普通实施许可合同

分售实施许可合同

交叉实施许可合同

《合同法》第三百四十四条:专利实施许可合同只在该专利权的存续期间内有效。专利权有效期限届满或者专利权被宣布无效的,专利权人不得就该专利与他人订立专利实施许可合同。

 《合同法》第三百四十五条专利实施许可合同的让与人应当按照约定许可受让人实施专利,交付实施专利有关的技术资料,提供必要的技术指导。

《技术进出口管理条例》第二十九条:技术进口合同中,不得含有下列限制性条款:

    (一)要求受让人接受并非技术进口必不可少的附带条件,包括购买非必需的技术、原材料、产品、设备或者服务;

    (二)要求受让人为专利权有效期限届满或者专利权被宣布无效的技术支付使用费或者承担相关义务;

    (三)限制受让人改进让与人提供的技术或者限制受让人使用所改进的技术;

    (四)限制受让人从其他来源获得与让与人提供的技术类似的技术或者与其竞争的技术;

    (五)不合理地限制受让人购买原材料、零部件、产品或者设备的渠道或者来源;

    (六)不合理地限制受让人产品的生产数量、品种或者销售价格。

    (七)不合理地限制受让人利用进口的技术生产产品的出口渠道。

4、专利申请阶段的技术转让和实施许可合同

   (技术秘密转让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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