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解析:吴建红与唐蒋霞其他不当得利纠纷一案
法院:建德市人民法院
基本情况:原告与第三人为夫妻关系,于2002年5月13日登记结婚。婚后双方都一直为了家庭勤勤恳恳,通过十余年的努力也积攒了一部分的钱。然而2017年下半年开始,原告发现丈夫开始不回家,心思也不在工作上,后经原告调查了解才发现,丈夫竟然有了外遇即被告。而且与被告长期保持一种男女朋友的关系,更令人气愤的是,原告事后发现丈夫将两人共有的多年积累的钱竟多次转给被告,累计共有三十余万元。现原告要求被告返还这些款项中原告所有的一半,故原告诉至法院请求判如所请。
判决:被告唐蒋霞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返还原告吴建红35000元。
律师解析:本案中,第三人胡陆军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与被告唐蒋霞存在“婚外情”关系,并将其与原告的夫妻共同财产70000元赠与给被告唐蒋霞供其购车,违背公序良俗。原告作为该款项的共同所有人,有权主张返还。现原告主张被告返还50%的份额,符合法律规定。
另外,对于原告主张的胡陆军转账给被告唐蒋霞的其他款项,根据其老公的陈述,其与被告唐蒋霞存在合伙关系及相应款项往来,故第三人向被告支付该部分款项的行为性质不能直接认定为第三人为维系“婚外情”赠与被告的款项。原告主张该部分款项的支付违背公序良俗,但未提交相应证据予以证明,本院对此不予采纳。综上,合理且有证据部分,部分予以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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