销售者的产品质量责任
一、 进货查验责任
《产品质量法》第33条:销售者应当建立并执行进货检查验收制度,验明产品合格证明和其他标识。
二、 保持品质责任
《产品质量法》第34条:销售者应当采取措施,保持销售产品的质量。
三、 失效产品禁售
《产品质量法》第35条:销售者不得销售国家明令淘汰并停止销售的产品和失效、变质的产品。
四、 标识产品正确
《产品质量法》第36条:销售者销售的产品的标识应当符合本法第二十七条的规定。
五、 禁止伪造产品来源
《产品质量法》第37条 销售者不得伪造产地,不得伪造或者冒用他人的厂名、厂址。
六、 禁止冒用质量标志
《产品质量法》第38条:销售者不得伪造或者冒用认证标志等质量标志。
七、 禁止假冒合格产品
《产品质量法》第39条:销售者销售产品,不得掺杂、掺假,不得以假充真、以次充好,不得以不合格产品冒充合格产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