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子女不赡养老人怎么办

发布者:郑东琨律师 时间:2019年09月30日 703人看过举报

律师观点分析

  原告:张某某。

  委托诉讼代理人:郑东琨,安徽董阔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程某珍。

  被告:程某。

  被告:程某娥。

  委托诉讼代理人:吕律师。

  原告张某某与被告程某珍、程某、程某娥赡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4月11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

  原告张某某的委托诉讼代理人郑东琨、被告程某珍,被告程某、被告程某娥及其委托诉讼代理人吕俊良到庭参加诉讼。

  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张某某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依法判令三被告对原告履行赡养义务,每人按月将原告接自己家中轮流照顾;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

  事实和理由:原告张某某系农民,老伴1980年去世,原告一人辛苦拉扯3个女儿,现三个女儿均以成家立业。

  2000至今,原告一直与长女程某珍一家相依为命,其衣食起居都由大女儿程某珍及女婿丁某某照顾。

  被告程某和程某娥作为原告的亲生女儿,对原告从未尽到赡养义务,对其不管不问。

  原告大儿女程某珍因照顾瘫痪在床的老人致使家庭经济困难,一人已无法负担老人的生活起居,且原告患有多种疾病,没有任何收入,为此,原告特具状起诉,请求人民法院支持原告诉求,判令三被告按月依次轮流照顾。

  被告程某珍辩称:我已经照顾了我母亲4年了,程某娥、程某才照顾一年,我又从2017年8月赡养到现在。

  现在我母亲在我这里。

  被告程某辩称:被告程某、程某娥从2015年9月12日到农历2016年8月1日已对原告履行了赡养义务。

  被告程某娥辩称:程某娥已经履行了赡养义务,2015年三被告已经达成了口头赡养协议,先由被告程某娥赡养一年,再由程某赡养一年,最后在由程某珍赡养一年。

  程某娥与程某已经履行了赡养协议。

  被告程某珍目前还差四个月的赡养义务未履行,请求法院驳回原告对被告程某娥、程某的诉讼请求。

  经本院审理查明的事实如下:原告张某某系农民,现已95岁高龄,老伴早已去世。

  原告与老伴共生育三个子女。

  老大程某珍,老二程某,老三程某娥,现三个女儿均以成家。

  本院认为:尊老爱幼是中华民族的传统美德,同时也是每个子女应尽的法定义务,原告已是古稀之年,丧失了劳动能力,原告的三个女儿均已成年,且有赡养能力。

  《中华人民共和国老年人权益保障法》第十四条规定赡养人应当履行对老年人经济上供养、生活上照料和精神上慰藉的义务,照顾老年人的特殊需求;三被告无论从道义上还是法律上都应履行赡养义务,让原告愉快的度过晚年生活,故原告要求三被告按月将原告接回家中轮流赡养,本院对原告的意见予以尊重,本院予以支持。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二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老年人权益保障法》第十四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程某珍、程某、程某娥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从被告程某珍开始依次将原告接回家中轮流赡养(轮流期限一个月)。

  案件受理费80元,由被告程某珍、程某、程某娥负担40元,本院减收4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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