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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审查中需要注意的几个问题

发布者:刘庆锋律师|时间:2020年04月07日|分类:合同纠纷 |380人看过


号称“中国商标第一案”的X药集团与X宝集团的商标之争曾轰动一时,时至今日,该案件仍具有重大借鉴意义。纵观整个案件,矛盾的爆发点在于商标被许可期间,双方缺少对商标到期后增值价值分配的约定,以至于当其价值明显超出合同签订时的利益平衡,矛盾冲突便不可避免的出现。

从风险角度来看,缺少对必要条款的有效规定,于X宝集团来说是一个重大失误,试想如果商标到期被所有人无条件收回,其前期对该商标的巨额投入也将付之东流。所以,在合同正式签订前,就需要对合同文本进行重点审查,如果发现缺少必要条款,则需要双方通过谈判,努力争取,当双方利益达成一致时,可签订合同,但如果矛盾实在无法调和,从法律风险的角度考虑,放弃签订也不失是个明智的抉择。

一个好的企业家是善于在法律的边缘上跳舞,具有冒险精神,但又不逾距;用足法律的权利,但又不违法。企业家要达到这个目标,就需要依靠法务人员的帮助。法务的主要任务就是保证企业家决策符合法律的同时又能利益最大化。

企业家的决策大多时候又往往体现在双方拟定的草本合同中,掌握起草合同主动权的一方往往会偏向于设置对己方有利的合同条款,甚至有时故意设置某些存在合同陷阱的条款,一旦对方法务审查合同因为疏忽导致遗漏或者因为经验不足无法看出其中的法律利害,在合同签字盖章生效后,如果出现重大违约或者其他情形导致合同解除、终止等,违约一方便有可能遭受重大的经济损失。那么,审查合同时需要重点注意哪些法律陷阱呢?

 

一、合同主体资格的审查

合同主体可以是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此处重点讲解法人资格的审查。一般在正式审查合同前,需要对方当事人协助提供具有法人资格的营业执照或者其复印件。

法人营业执照重点审查以下几个方面:

(1)是否经过年检;

(2)营业执照期限是否已过期;

(3)合同书上当事人名称与营业执照是否一致、完整;

(4)查看法定代表人是否一致;

(5)查看经营范围,如果合同主要标的与签约方的经营范围不一致,很可能导致合同无效或无法履行,甚至有可能会受到行政处罚;

(6)查看合同书上登记的住所与营业执照上的住所是否一致,除此之外,还必须详细具体,应具体到楼房编号、房间号。

 

查找企业信息比较通用的方法有以下几种:

(1)国家企业信息信用公示系统;

(2)天眼查或其他查询方法。

 

对于一些特殊行业,除要审查营业执照外,还需审查相应的资质证明。比较常见的有广告发布企业需要具备广告经营资质、建筑施工企业需要具备建筑工程资质、食品生产需要具备食品生产许可证、物业服务合同需要物业管理资质、从事药品生产或经营需要药品批号、生产或卫生许可证......

二、 合同内容合法性的审查

根据《合同法》第52条规定:重点审查合同内容是否存在采用欺诈、胁迫手段订立的合同,损害国家利益的;是否存在恶意串通,损害国家、集体或者第三人的利益;是否存在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的情况;是否存在损害社会公共利益或者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

同时,需要重点注意《合同法》第56条规定:“无效的合同或者被撤销的合同自始没有法律约束力。合同部分无效的,不影响其他部分的效力,其他部分仍然有效。”合同个别条款并不导致整个合同无效,其他条款仍具有法律效力。

三、标的条款的审查

合同标的是合同约定指向的法律关系,是所有合同必备的法律条款。合同标的条款必须做到清楚准确,能够使标的特定化。通常,对合同标的的审查主要涵盖其名称、型号、规格、品种、等级、产地等都要约定细致、准确、得体。特别对于无形财产、劳务、工作成果尽可能描述准确、清楚。除此之外,审查合同标的时看其是否合法。

四、质量条款的审查

质量条款的审查在于如果不存在国家强制性标准,则以当事人约定的质量标准作为判断标的物是否存在质量问题。如果合同未约定,则按有关国家标准、行业标准、通常标准或者符合合同目的的特定标准来确定。同时约定如果对方未达到该标准时如何承担违约责任。

五、价款条款的审查

对价款的审查,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1)价款费用的范围。是单纯指标的物本身的价款,还是包括发生在运输过程中的运费、保险费、装卸费、保管费报关费等费用;

(2)付款时间,对时间进行限定,督促对方尽快履行付款义务;

(3)付款方式。一般根据合同主体来确定,以买卖合同为例,如果是买方,尽可能避免出现“预付款”,可以分阶段分期限进行付款;对卖方而言,则尽可能设置约定明确具体的付款方式,最好一次性能回收全部或大部分货款。除此之外,对于发票的约定也应具体明确,包括发票开具的时间是付款前还是付款后,发票开具的种类是普通发票还是增值税发票等。

六、违约责任条款的审查

很多合同里涉及到的违约责任条款基本上都是约定不明确、具体,不具有可操作性,缺少违约后的具体责任。所以,在审查合同时,应当在约定当事人某项积极义务的条款中,直接约定如果不做或不在约定的时间做,对方应承担多少违约金或约定一定得违约金计算方式。 

七、合同争议条款的审查

我国解决争议的途径主要有诉讼或仲裁,如果选择仲裁解决争议,应当在合同中明确约定仲裁条款与仲裁法院。

诉讼条款比较常见的表述为;“甲乙双方在履行本合同过程中发生的争议,应通过友好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任何一方均可向被告所在地的人民法院起诉。”而在审查该条款时,往往规定解决争议的法院要么在甲方,要么在乙方,双方都力争在本地法院进行争议的解决,如果谈不拢,则可能使双方合作破灭,最好的办法则是采取折中,各让一步。

仲裁条款比较常见的表述为:“(1)因履行本合同所发生的或与本合同有关的一切争议,双方应通过友好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则应提交______仲裁委员会按该会的仲裁规则进行仲裁。仲裁在_____进行,仲裁语言为____文;(2)仲裁裁决是终局裁决,对双方均有约束力;(3)仲裁费用由败诉方承担。(4)在争议的处理过程中,除正在进行仲裁的部分外,合同的其他部分将继续履行。”

除了上述重点审查的条款外,还需要注意审查保修条款、不可抗力条款、保密条款、鉴于条款以及合同的语句表达是否准确、用词是否存在不当等情形,并根据不同合同类型,了解相关法律的特殊规定,重点审查。相信做好这些,合同审查基本上就不存在多大问题了。

                                                                                              河南大周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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