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方客户在经营一家公众号平台,编辑人员无意中在公众号上转发了一遍网络文章。后来,我们街道广州市越秀区人民法院的开庭传票,大致意思是我们公众号上未经授权转发文章涉嫌侵犯著作权,要求我方赔偿各项损失10000元。当客户联系到我之后,我迅速在网上查询了原告方的主体信息,然后发现就原告方在同一时间段分别起诉不同的媒体方,很多家平台都因为转发文章就起诉侵权。我很快断定原告这家公司是专门收购文章作者的诉权进行恶意的诉讼,诉讼请求数额均不高,且被告均是一些远在千里之外的公司,他们摸准了被告不愿意怨妇千里的折腾去打这场官司,随便给点钱了事。果不其然,我跟法院的人联系过后,法院让我私下跟原告方和解,并且要求把我电话给原告方,后来,原告方果然给我打电话一开始说可以给八千,我没有搭话,仅是说给客户说一下;没隔三天,又打来电话说要四千;然后我直接给对方挑明了对方的意图,并且明确说不存在和解的可能性,侵权我们认,这是基本事实。但具体给著作权方造成了多少的损失,需要原告方自己举证;并且原告方是否真的是著作权本人还是恶意收购的诉权。
另一方面,我向越秀区法院提交了管辖权异议申请书,要求本案应该在濮阳市法院或台前法院来审理。并且我们提交了原告方多次恶意提起著作权纠纷的案例,点名强调了原告方恶意浪费司法资源的额本意,并且把对方要求与我们这几次和解数额的变化也一并向法官做了反应。
再后来,原告打电话说要我们赔偿两千元了事,此时,我已成竹在胸。我直接了当的给对方说价格上的事不要谈了,赶紧想办法举证你们的损失吧,我们会在濮阳地区的法院见的;
半个月之后,我在询问越秀区法院关于我 管辖权异议的时候,,法官告诉我对方已经撤诉了
匆匆行为,其间很重要的一笔却忘记了,管辖权的事,我找够了充足的理由让法院支持我的管辖权异议;对方依据我们不想跑到千里之外去打一个1万元的官司,我断想对方也不会因为一笔自己都不能证明具体损失的官司来千里之外的濮阳市。此案终此了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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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可以准许离婚的情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