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与正在设立中公司的发起人签订合同,要求公司承担责任合理吗?

作者:单治律师时间:2019年11月15日分类:法律常识浏览:385次举报


与正在设立中公司的发起人签订合同,要求公司承担责任合理吗?

 

公司的设立是一个复杂的过程,为了提高效率、加快进度通常在公司设立的过程中就将发生一部分法律事务,那么在这个过程该有谁(个人或组织)承担法律责任呢?

【案  例】

A、王C和李D三人决定共同出资成立甲贸易公司,其中张A出资100万人民、王C出资60万人民币,李D出资40万人民币。三人决定由张A为公司设立负责人,负责筹备甲贸易公司成立的相关工作。

后张A通过朋友介绍租赁新生大厦502室作为甲贸易公司办公地点,并以自己的名义与新生大厦签订了《房屋租赁协议》。合同签订后,甲贸易公司完成公司设立手续,开始对新生大厦502室进行装修,但此时房屋租金未付。新生大厦该向谁讨要租金?

【法条释义】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若干问题的规定(三)第二条:

发起人为设立公司以自己名义对外签订合同,合同相对人请求该发起人承担合同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公司成立后对前款规定的合同予以确认,或者已经实际享有合同权利或者履行合同义务,合同相对人请求公司承担合同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总  结】

新生大厦即可以要求张A承担租金,也可以要求甲贸易公司承担租金。

1、从本案例中可以看出张A是以自己的名义与新生大厦签订了合同,因此依据合同的相对性,张A是需要承担合同义务的。

2、从上述法条可以看出如果甲贸易公司承担合同义务需要满足的条件是:甲贸易公司对合同予以确认或实际享有合同权利,而本案例中甲贸易公司对新生大厦502室进行装修,说明公司以此实际行为进行了确认,因而新生大厦可以要求甲贸易公司承担租金。

【案例扩展】

1、如果张A以设立中的甲贸易公司的名义签订了上述协议则协议义务由甲贸易公司承担。

2、如果张A以设立中的甲贸易公司的名义签订了上述协议,后被公司发现张A为了自己的利益与新生大厦签订合同,则即使甲贸易公司成立后仍然可以不承担合同义务,但新生大厦为善意的除外。

3、如果张明以设立中甲贸易公司的名义与新生大厦签订合同后,甲贸易公司设立失败则新生大厦可以要求张A、王C和李D共同或单独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提  示】

公司在设立过程中的情况千变万化,因此在实际中应谨慎分析全面考虑,上述分析仅适用于本案例,因而不能简单套用。

【补充法条】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若干问题的规定(三)

第三条 发起人以设立中公司名义对外签订合同,公司成立后合同相对人请求公司承担合同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公司成立后有证据证明发起人利用设立中公司的名义为自己的利益与相对人签订合同,公司以此为由主张不承担合同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但相对人为善意的除外。

第四条 公司因故未成立,债权人请求全体或者部分发起人对设立公司行为所产生的费用和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部分发起人依照前款规定承担责任后,请求其他发起人分担的,人民法院应当判令其他发起人按照约定的责任承担比例分担责任;没有约定责任承担比例的,按照约定的出资比例分担责任;没有约定出资比例的,按照均等份额分担责任。

因部分发起人的过错导致公司未成立,其他发起人主张其承担设立行为所产生的费用和债务的,人民法院应当根据过错情况,确定过错一方的责任范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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