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观点分析
案件背景:
原告与被告之间存在多笔滚动借贷关系。原告主张其仅向被告借款42万元,但已偿还本息共计约116.98万元,认为超额支付的利息65万余元构成不当得利,要求被告及三名第三人(代收人)返还。
诉讼过程:
原告提起诉讼后,被告及第三人共同委托陈成有律师代理。律师提出:双方系真实、合法的民间借贷关系,原告累计借款本金实际为162万余元,已还款金额尚不足以覆盖本金及合法利息,不存在“超额支付”情形,更不构成不当得利。同时指出原告隐瞒部分借款事实、虚构催收威胁情节,涉嫌虚假诉讼。
法院经审理查明:双方存在多次滚动借款、滚动还款,借款方式包括银行转账、微信转账及现金交付,账目复杂,无法明确每一笔借款本金、利息及还款期限。法院认定原告未能举证证明被告“无法律依据取得利益”这一不当得利核心要件。
判决结果:
法院判决驳回原告的全部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由原告承担。通过陈成有律师的代理,被告及第三人成功避免了被追偿65万余元的风险。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