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观点分析
一、案件经过与结果
M某与Z某系夫妻关系,二人已育有两女。2021年初,M某再次意外怀孕,因家中已有两个女儿且经济压力较大,二人在重男轻女思想的影响下,商定若所生为男孩则自行抚养,若为女孩则送与他人。经亲属介绍,M某夫妇与收养方Z某夫妇取得联系,双方约定若所生为女婴,则由收养方支付十万元营养费后抱养该女婴。
2021年11月12日,M某在B市某医院通过剖腹产生下一女婴。次日,收养方将十万元转入Z某账户,随后将女婴抱走,现抚养于C市某小区。
2023年11月,M某、Z某因涉嫌拐卖儿童罪被C市公安局新华分局依法采取强制措施。C市新华区人民检察院以拐卖儿童罪对二人提起公诉。
经法院审理认定,M某、Z某以非法牟利为目的,出卖亲生子女,构成拐卖儿童罪。鉴于二人具有自首情节,主动上缴违法所得,当庭自愿认罪认罚,法院依法对Z某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一万元;对M某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六个月,缓刑三年,并处罚金一万元。
二、庭审经过
庭审中,M某对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与事实没有异议,表示认罪认罚,但称并非主动索要钱财。王艳翠律师作为M某的辩护人,从以下几个方面提出了辩护意见:第一,M某主观恶性较小,犯罪情节显著轻微。M某与Z某育有两女后再次怀孕,送养决定系因家庭实际困难及传统观念影响,并非以牟利为主要目的。M某夫妇在送养前对收养人的家庭情况进行了了解,确认其具有合法抚养目的及相应抚养能力。第二,M某系初犯、偶犯,到案后认罪悔罪态度诚恳,依法可从轻处罚。第三,M某案发时处于哺乳期,适用缓刑更符合人道主义精神及宽严相济的刑事政策。第四,本案未造成严重社会危害后果,M某适用缓刑不会对社会造成不良影响。
三、律师的贡献
王艳翠律师在承办此案过程中,全面阅卷、深入分析案情,准确把握案件争议焦点。在庭审中,她围绕M某的从宽情节进行了充分有力的辩护,重点阐述了M某与职业拐卖犯罪分子的本质区别,强调M某系因家庭困难和传统观念而作出送养决定,主观恶性远小于以牟利为目的的职业拐卖犯罪。同时,王律师积极向法庭提交M某的住院病历及村委会证明等证据材料,证实M某并非出于纯粹获利目的送养子女,且M某目前无法正常工作,家庭主要收入来源依赖Z某,适用缓刑有利于家庭稳定和社会和谐。法院最终采纳了王艳翠律师的辩护意见,对M某依法适用缓刑,体现了宽严相济的刑事政策精神。
四、典型意义
本案是一起典型的借送养之名出卖亲生子女的刑事案件,在司法实践中,此类案件与职业拐卖犯罪存在本质区别。王艳翠律师在此案中的辩护实践,充分体现了对当事人合法权益的维护,也为同类案件提供了有益参考:在认定拐卖儿童罪时,应当严格区分借送养之名出卖亲生子女与民间送养行为的界限,综合考量行为人的主观目的、客观行为及社会危害性,做到罪责刑相适应。本案的成功办理,展现了刑事辩护律师在维护司法公正、保障当事人合法权益方面的重要作用,也体现了法律的人文关怀与温度。
王艳翠律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