徐德炎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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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标使用中常见的五大误区

发布者:徐德炎律师|时间:2017年11月30日|分类:商标 |1580人看过

                           

误区一:使用未注册的商标不会侵犯他人权益

法律风险:目前,除法律有特别规定的商品必须强制注册商标外(如烟草制品),对于一般商品的商标都是自愿注册,也就是说是否注册完全由使用者决定。这也使很多已在使用商标的企业或个人认为:既然我生产的商品不属于强制注册商标的商品,那么,我使用的商标不注册就不存任何法律风险。然而,事实上,未注册的商标由于没有与其他已注册的商标进行过对比分析,很可能存在与已注册商标构成相同或近似的情况。当前,已核准的商标达1千万件之上,因此,在未进行商标检索或注册的情况下,很难保证你已使用的商标不会与他人的注册商标构成相同或近似,很可能被认定为商标侵权,承担侵权责任。

法律依据:商标法第57条第1

律师建议:为避免侵权他人的商标权和保障自已长期使用的商标不被抢注,建议及时对正在使用的商标进行注册。

误区二:商标提出申请注册后标注注册标记R

法律风险:R作为商标的注册标记,被越来越多的人所认知,许多人也知道商标在申请注册前是不能随意使用R标记的。但是,现实中却有很多企业或个人在商标提出申请注册后而未被核准前使用R标记,他们并不完全清楚R标记只有在商标被核准注册后才能使用。未被核准注册前使用注册标记,会被认为冒充注册商标,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有权要求责令改正或处以罚款,罚款金额最高可达经营额的20%。

法律依据:商标法第52条、商标法第57条第1

律师建议:商标已申请注册不等同于商标已被核准,申请人自核准注册之日才享有商标权。商标核准注册前,不得标注注册商标字样或注册标记R

误区三:商标注册后长期不使用

法律风险:许多人认为商标注册后是否使用完全是个人的权利,却不知道商标注册后长期不使用也存在被撤销注册的风险。

注册商标如果连续三年停止使用,则商标局可以撤销其注册。

法律依据:商标法第49条第2

律师建议:商标注册后,权利人应当保留注册商标使用的证据,如印有商标图样的商品外包装、票据、广告宣传资料等。因为部分证据没有使用的时间,较为稳妥的办法是每隔三年在报纸或期刊杂志上刊登一次广告,或授权给他人使用。

误区四:商标注册后随意改变或增减商标图样的内容

法律风险:许多企业在申请注册商标的时候,商标图样往往是汉字加英文或汉字加图形等等,但是,实际使用时,可能只使用商标图样的一部分,如只使用汉字或只使用图样等。另外,也有人将注册商标重新设计后再进行使用,如将原商标中的简体汉字变成繁体汉字,或增加其他的文字或图形。这样使用存在两大法律风险:一是有可能被商标局认定为自行改变注册商标,进而撤销其注册;二是增加或减少商标图样中的文字或图样有可能会造成与他人的注册商标相同或近似,进而构成商标侵权。

法律依据:商标法第49条第1款、商标法第52条第1

律师建议:商标注册后,应当严格按照核准注册时的商标图样使用。若商标图样改变后,应尽快将改变的商标申请注册,以免原注册商标被撤销或侵犯他人的商标权。

误区五:超出核定使用的商品范围使用注册商标

法律风险:很多注册商标申请注册时指定的商品多为10项或10项以下,因为按目前商标申请的规定,指定10项以内的商品是不另行收取规费的。然而,很多企业或个人在商标注册后,却很少关心注册商标核定使用的商品具体是哪些,使用注册商标时,也想当然地将其使用在类似的商品之上,如将注册在“裤子”上的商标使用在“袜子”、“手套”等纺织品上。虽然,“裤子”与“袜子”、“手套”均是与服装相关的商品,也同属商标注册申请分类表的第25类,但是,两者是不同商品,注册商标就不能使用。

超出核定使用的商品范围使用注册商标,同样存在两大法律风险:一是标注注册标记时,会被工商行政部门认定为冒充注册商标,进而予以处罚;二是有可能会造成与他人的注册商标相同或近似,进而构成商标侵权。

法律依据:商标法第52条、商标法第57条第1

律师建议:注册商标只能使用在核定使用的商品或服务之上。权利人若需要在其他商品或服务上使用该注册商标,应当另行提出注册申请,以免被认定为冒充注册商标或侵犯他人的商标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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