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者:高靖松律师 时间:2023年07月06日 1873人看过 举报
律师观点分析
何某某与李某某、秦某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2017)内0502民初1261号
原告:何某某
委托代理人:路子凤,内蒙古铭真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高靖松,内蒙古铭真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李某某
被告:秦某
原告何某某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
1、请求人民法院依法判令二被告向原告偿还借款人民币壹拾叁万元整(130000.00元)。
2、诉讼费由二被告承担。
事实和理由:
原告与二被告系朋友关系,二被告系夫妻关系,原、被告双方认识多年。2015年6月5日,二被告向原告借款人民币200000元,并出具了由被告李某某本人署名的借据一枚,双方约定借款期限自2015年6月5日至2016年6月5日止,原告当时以现金方式将款交付于二被告。
2016年6月7日,在借款到期后二被告无力还款的情况下,被告李某某向原告出具了由其本人署名的借条一枚。同年10月,二被告向原告偿还借款70000元,其余借款130000元则一直拖欠至今。原告多次向二被告主张,二被告拒绝履行其还款义务。故诉至法院。
被告李某某辩称,欠款事实属实,当时秦某不场,并不知道我借款的事,我和秦某结婚时有协议各自承担自己的债务。我把钱借给别人了也拿不回来,现在确实无力偿还。
被告秦某未作答辩。
根据当事人陈述和经审查确认的证据,本院认定事实如下:二被告系夫妻关系。2015年6月5日,二被告向原告借款人民币200000元,并出具了由被告李某某本人署名的借据一枚,双方约定借款期限自2015年6月5日至2016年6月5日止。2016年6月7日,借款到期后二被告无力还款,被告李某某又向原告出具了由其本人署名的借条一枚。同年10月,二被告向原告偿还借款70000元,其余借款130000元至今未还。
原告方为证明自己的主张,出示借条、借据各一枚,结婚登记审查处理表一份。以上证据经开庭核对,来源合法,内容客观真实,与本案具有关联性,且被告李某某质证没有异议,本院予以采信。
本院认为,合法的借贷关系受法律保护。原告与二被告之间因民间借贷产生的债权债务关系明确。债权人就夫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一方以个人名义所负债务主张权利的,应当按夫妻共同债务处理,故二被告应当履行还款义务。被告李某某关于秦某并不知其借款的辩解意见,无证据证明,且借款时秦某不在场并不影响夫妻债务的形成。因被告秦某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又未提交书面答辩,视为其放弃质证和抗辩的权利,由此产生的法律后果由其自负。
综上所述,原告要求二被告偿还借款130000元的诉讼请求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九十条、第一百零六条第一款、第一百零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的规定
判决如下:
被告李某某、秦某偿还原告何某某借款人民币130000元。于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立即履行。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1450元,由被告李某某、秦某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