魏天援律师
魏天援律师
山东-聊城专职律师
13969546158查看服务地区

欢迎东城区地区用户来电咨询(服务时间:08:00-20:00)

咨询我
08:00-20:00

民间借贷纠纷案件

发布者:魏天援律师 时间:2022年04月11日 233人看过 举报

2022-04-11

律师观点分析

上诉人(原审原告):胡X,住山东省聊城市东昌府区。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魏X,住山东省莘县。

本律师为被上诉人魏X的代理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莘县A加工厂

理由:上诉人提交了借款合同、抵押合同、抵押登记证明、交付借款的银行转账凭证。可以证明XXX元通过王XX的个人账户转入。上诉人通过合法方式筹集资金后,向被上诉人交付借款,但一审法院未对案件事实进行调查便直接认定胡X为XX北京XX公司(以下简称XX公司)的职工,不具备诉讼主体资格,属于认定事实不清。

被上诉人魏X答辩称:2014年下半年,魏X经营的莘县XX厂资金困难,XX公司可以提供资金。2014年12月30日,XX公司经理白XX通知被上诉人签合同,并已打印好《融资合作协议》,还多了一个山东XX公司。合同要求被上诉人提供30人的个人消费借款人,还要求这些个人开办银行卡时,不开通手机短信、网上银行等网络业务,借款期间保证不使用、不挂失、不注销贷款银行卡,并将银行卡不设密码,统一上交XX公司实际管理和控制。被上诉人共向XX公司提供了30人的个人消费贷款信息,XX公司为个人消费借款人贷款20万元,资金进入个人银行卡后,XX公司将上述款项转入工作人员王XX账户,又从王XX账户转入胡X账户,最后支付给被上诉人。2015年1月13日,白XX通知被上诉人办理了抵押手续。为防止XX公司以胡X的名义主张权利,2015年1月23日,XX公司出具了证明一份,证明胡X不是实际出借人。胡X的出借款项来自XX公司,不具备诉讼主体资格。请求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

被上诉人莘县A加工厂未作应诉答辩。

胡X向一审法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魏X偿还原告借款本金XXX元及利息95590.2元(计算至2015年2月28日);2.判令被告魏X自2015年3月1日起至本息全部清偿为止,按照年利率24%继续支付违约金;3.判令被告承担律师费、差旅费等共计26万元;4.确认原告在上述债权限额内对莘房他证莘县字第XXX号《房屋他项权证》抵押房产享有优先受偿权;5.判令被告莘县XX厂承担连带清偿责任;6.判令二被告承担全部诉讼费用。

一审法院认为:原告作为XX公司的工作人员,于2015年元月13日与被告签订借款合同并办理了相关抵押登记,是履行被告莘县XX厂于2014年12月30日与XX公司签订的融资合作协议的组成部分,且于签合同当日,XX公司出具证明予以说明,本案庭审中原告亦无证据证明其转入被告魏X账户中的款项XXX元的来源,故胡X不是适格的诉讼主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零八条第三款规定,裁定驳回胡X的起诉。

二审查明:2014年12月30日,山东XX公司、莘县XX厂、XX公司签订了《融资合作协议》,约定莘县XX厂提供个人消费借款人,通过B公司聊城分公司合作进行融资。2015年1月13日,胡X和魏X、莘县XX厂签订了《借款合同》,约定魏X向胡X借款1000万元,莘县XX厂提供连带责任保证担保。2015年1月24日,胡X向魏X账户转款XXX元。

2015年1月23日,XX公司出具了证明,称其与山东XX公司、莘县XX厂于2014年12月30日签订的《融资合作协议》是最终协议,其他另行签订的合同无效,其中包括2015年1月13日胡X与魏X签署的借款合同。

上诉人胡X承认,其所在的聊城XX公司与XX公司的管理层有交叉,其中XX公司的负责人在聊城XX公司任职。

本院认为,上诉人胡X提起本案诉讼,虽然有借款合同和转账凭证,但是与莘县木器加工厂签订融资合作协议的XX公司出具了证明,证明胡X与魏X签订的借款合同无效,故可以认定胡X不是实际出借人,其提起本案诉讼没有事实根据。一审法院驳回上诉人胡X的起诉并无不当。

综上,上诉人胡X的上诉请求不能成立,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七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

毕业于山东财经大学,本科学历。从事法律职业,积累了丰富的工作经验,期间曾参与办理中央挂牌督办重大涉黑涉恶刑事案件。目前担... 查看详细 >>
  • 执业地区:山东-聊城
  • 执业单位:山东众成清泰(聊城)律师事务所
  • 律师职务:专职律师
  • 执业证号:1371520********26
  • 擅长领域:经济犯罪、刑事辩护、海关商检、工程建筑、资产拍卖
山东众成清泰(聊城)律师事务所
1371520********26 经济犯罪、刑事辩护、海关商检、工程建筑、资产拍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