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判死刑的丁汉忠真的是山东版范木根吗

发布者:康欣律师|时间:2018年11月13日|分类:刑事辩护 |628人看过

2013年9月25曰15时许,在山东省昌乐县乔官镇丁家山村被告人丁汉忠住处,丁汉忠因房屋拆迁问题与拆迁人员发生争吵并厮打,丁汉忠先手持镰刀猛砍黄中太(男, 1977年9月24日出生)头部、面部,后又持另一镰刀猛砍黄国厚 (男,1973年8月10日出生)的头、面部,致两人死亡。

2013年9月25曰15时许,在山东省昌乐县乔官镇丁家山村被告人丁汉忠住处,丁汉忠因房屋拆迁问题与拆迁人员发生争吵并厮打,丁汉忠先手持镰刀猛砍黄中太(男, 1977年9月24日出生)头部、面部,后又持另一镰刀猛砍黄国厚 (男,1973年8月10日出生)的头、面部,致两人死亡。期间,丁汉忠头部也受伤。经法医 鉴定,黄国厚系因锐器切断左侧颈总动脉致失血性休克而死亡;黄 中太系因锐器刺破脑组织致颅脑损伤而死亡。丁汉忠一审被判死刑。

该案在微博上被广为转发、关注,很多人认为丁汉忠是典型的正当防卫,不应承担责任。为了了解详细情况,笔者从@大案上找到了该案一审判决书。看过判决书后,笔者认为该案有几个基本的事实问题要厘清:1、被拆房屋权利人不是丁汉忠;2、被拆房屋补偿款已领取,意味着权利人已同意拆除;3、从判决书展示的证据来看,不管是谁先动的手,在被害人黄太中已受伤倒地的情况下,丁汉忠又持镰刀继续砍杀被害人;对此有丁汉忠小舅子石玉良的证言和刘真鹏证言;4、多名证人包括丁汉忠儿子丁超和丁汉忠小舅子石玉良证实,丁汉忠用了两把镰刀,第二把镰刀是从石玉良手中夺取,而非丁汉忠自己供述所说的一件农具且不知为何物;这一点上,丁汉忠显然不是诚实的;5、刑讯逼供一说,法院已排除看守所获取的供述;侦查机关讯问室取得的几次有录音录像的供述,法院未予排除;丁汉忠及其律师坚称供述是受到刑讯而做,对此,笔者认为可能不是这样,通过第4点分析,丁汉忠在凶器这一点上显然是撒了谎的。如果是逼供,为何这一点明显与其他证据不符?为何留下这个显而易见的尾巴?这个案子,笔者看了全部判决内容,尤其是证据方面,可以说,该案即使在零口供的情况下,定案也是没有问题的。6、两个被害人确实死于丁汉忠的镰刀之下;据丁汉忠儿子丁超证言证实,被害人黄国厚是在和丁汉忠争吵情况下被砍杀至死的,也就是说黄国厚并没有对丁汉忠动手或持械殴打丁汉忠,双方只是口头上的争执;这种情况下,对黄国厚的正当防卫论根本无从说起。

以上是笔者根据判决书总结的几个基本事实,但不是案件的全貌,毕竟笔者没有接触过卷宗。以下,笔者再根据判决书分析其中存在的问题:1、丁汉忠头部的伤从何而来?判决书展示的证据中,除了丁汉忠自己提及被人拳打脚踢之外,没有证据显示丁汉忠的头部是如何受伤的?2、丁汉忠头部伤势形成于何时?是在第一次用镰刀砍杀被害人黄中太之前还是之后?如果是在与黄中太等人争执过程中,被黄中太等人用器具致伤,丁汉忠在情急保身之下持镰刀砍伤黄中太的话,正当防卫之说似乎可以成立。但我们要注意,这个防卫即使成立,也仅仅止于黄中太受伤倒地之前,因其受伤倒地后已不再对丁汉忠人身构成危险;丁汉忠持镰刀对倒在地上的黄中太继续砍杀的行为,就已丧失了正当防卫性。3、自首是否成立?丁汉忠及其家人有报警,丁汉忠也没有离开现场;到案后是否如实供述,要看供述的主要情节而非全部。根据判决书展示的供述,笔者注意到丁汉忠对砍杀黄中太和黄国厚都有详细描述,而这就是本案的主要情节。至于丁汉忠有关不知凶器为何物、自己是正当防卫的说法,属于被告人的辩解。行为性质上认识不同的辩解。因此,对自首与否,笔者认为二审还是有辩护的空间的。

总的来说,不论拆迁合法与否,正当防卫针对的只能是不法的现实侵害,行为人实施防卫行为必须具有正当性、紧迫性、针对的必须是不法侵害人本人。通过以上对判决书的梳理,笔者认为本案是否存在刑讯逼供不是重点,正当防卫论也恐怕难以站得住脚。除非,二审能够推翻大多数的证人证言,或者有新的比较强势的证据予以推翻或相当程度上动摇原审认定的事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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