俞静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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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育培训合同纠纷拿回预付款

发布者:俞静律师|时间:2019年11月13日|分类:合同纠纷 |162人看过

律师观点分析

原告石某与被告某教育科技(上海)股份有限公司教育培训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9月17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于2018年11月16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委托诉讼代理人俞静,被告某教育科技(上海)股份有限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钱敏燕,均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原告于2018年5月22日晚在被告网站购买了沪江【某智能】托福签95冲105名师VIP签约-大学起点【全额奖学金班】课程,订单价格为人民币(下同)9,996元,原告实际支付1,749.30元。至2018年6月12日(开班第21天),原告上了17节课后感觉课程不适合原告水平,故决定退课,但被告未同意。现原告认为其以预付费的方式支付系争课程的费用,对被告尚未提供的课程服务,原告有权选择不接受,遂诉讼来院,要求判令:1、解除原、被告之间于2018年5月22日签订的教育培训合同关系;2、被告退还原告剩余学费851.30元;3、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

被告辩称,同意解除与被告间的教育培训合同关系,但不同意退还费用,且在被告没有违约的情况下,原告要求解除合同关系,原告应承担违约责任,对被告损失进行赔偿。认可原告首付999.60元、分期付款749.70元,原告共上了17节课,每节课费20元,共计340元,要求扣除。另要求扣除赠书的费用558元(其中WordEnglish3价值398元、托福考试官方指南148元,另快递费12元)、运营成本2,000元。

本院经审理查明,2018年5月22日晚,原告以电子订单的方式从被告处购买了名为沪江【某智能】托福签95冲105名师VIP签约-大学起点【全额奖学金班】课程的网络学习课程,总价为9,996元,付款方式为首付999.60元后,其余费用分期付款。

庭审中,原、被告共同确认如下事实:1、原告已经支付课程费共计1,749.30元,其中首付款999.60元、分期付款的第一期款项749.70元;2、原告已学课程为17节课,共计课程费为340元;3、原告收到被告赠与的书本两本,分别为WordEnglish3、托福考试官方指南。

以上事实,由银行流水、京东页面截图、可信任时间戳认证书及庭审笔录等证据予以佐证,经庭审质证,本院予以确认,作为定案依据。

本院认为,经营者以预收款方式提供服务的,应当按照约定提供。未按照约定提供的,应当按照消费者的要求履行约定或者退回预付款。现原告提出解除与被告之间的教育培训合同关系,被告予以同意,于法无悖,予以支持。因双方合同解除,被告不再继续提供教育服务,故被告理应对原告已经支付的多余预付款予以退还,对原告要求退还851.30元的诉请依法予以支持。被告提供课程服务确实有成本支出,但对其成本损失未能举证,故对其要求扣除运营成本损失的抗辩意见不予采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九条、第五十三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一、解除原、被告之间于2018年5月22日建立的教育培训合同关系;

二、被告某教育科技(上海)股份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退还原告石某预付款851.3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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