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观点分析
律师观点分析
刘律师代理的被上诉人
案件基本情况:
上诉人孙*与被上诉人谢*装饰装修合同纠纷一案,云南省玉溪市红塔区人民法院作出(2019)云0402民初20号民事判决后,孙*不服,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19年7月1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上诉人孙*及其委托诉讼代理人孙**,被上诉人谢*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刘晓岗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裁判分析过程:
本院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规定:“受送达人下落不明,或者用本节规定的其他方式无法送达的,公告送达。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公告送达,应当在案卷中记明原因和经过。”本案中,一审法院收到谢*的起诉材料后,根据谢*提供的联系方式无法联系上孙*,又到孙*的户口所在地寻找,最终通过房屋租户联系上孙*的父亲,让其父亲通知其应诉,未果。最终一审法院基于孙*下落不明,其他方式均无法送达,才进行了公告送达,上述程序符合法律规定,孙*上诉认为一审未通知时间即开庭,侵犯其诉讼权利不能成立,对其该意见不予采纳。针对孙*上诉认为其不应承担支付装修工程款及逾期付款义务的主张,经审查,本案所涉装修房屋最初由任源志向他人租赁,但租赁过来后系由孙*用作“云南草本糊辣鱼玉溪店”的经营。对于任源志与孙*之间就所租赁房屋及餐饮经营存在何种关系,二人陈述并不一致,但孙*认可就房屋装修费用由谁负担二人未进行过约定。据此,对于谢*对涉诉房屋的装饰装修,因未签订过书面装饰装修合同,仅是有装修的事实,在最终装修完成后,谢*分别就不同的工程找任源志和孙*进行了结算,现本案诉争的工程款金额为53000元,由谢*出具清单后,由孙*本人签字确认,该清单载明了装修工程的内容、工程量、单价等,并明确了总价款,谢*与孙*依据该清单已形成装饰装修合同关系,故孙*应承担支付其认可部分装修工程款的义务。因孙*一直未支付谢*上述款项,谢*于2018年7月已通过微信向孙*催要过工程款,故原判从2018年8月1日起按6.09%的标准计算逾期付款损失并无不当,本院予以维持。孙*上诉主张不应承担支付装修工程款及逾期付款义务,与本案查明的事实不符,不予支持。另,原判在判决时按程序确定公告费600元由孙*承担,因600元公告费包含了公告开庭的300元和公告送达一审判决的300元费用,而一审判决作出后法院进行公告前孙*一方到庭领取了判决书,送达一审判决的300元公告费用最终未实际产生,对此,本院予以重新确认,应由孙*承担的公告费为300元。
裁判结果: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刘晓岗律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