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艳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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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设工程实际施工人是否享有优先权?

作者:王艳律师时间:2020年03月27日分类:法律常识浏览:924次举报
最高人民法院于2018年12月29日发布了《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二)》(法释〔2018〕20号),自2019年2月1日起施行。

其中第十七条规定:“与发包人订立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的承包人,根据合同法第二百八十六条规定请求其承建工程的价款就工程折价或者拍卖的价款优先受偿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这条规定对于实际施工人来说无疑是一个不好的消息,绝大多数法律专业人土都认为实际施工人不应再享有优先受偿权(简称“优先权”)。在这之前,不时有判例支持实际施工人享有优先权。
该司法解释实施一年有余,效果怎么样呢?笔者查阅了最近的八个判例,包括三个最高院的再审案件,云南高院的三个二审案件,四川高院的一个二审案件,江苏南京中院的一个二审案件,尽管说辞略有不同,但都无一例外的认为:
实际施工人并非与发包人签订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的承包人,不是法定的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主体,不享有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
转载自 贝聿才人 贝聿财税 


王艳律师毕业于西南财经大学法学院,中华全国律师协会会员、四川省律师协会会员,具有法学硕士学历,现任成都市律师协会劳动与社... 查看详细 >>
  • 执业地区:四川-成都
  • 执业单位:四川长锦律师事务所
  • 律师职务:合伙人律师
  • 执业证号:1510120********31
  • 擅长领域:合同纠纷、债权债务、房产纠纷、劳动纠纷、公司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