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鼎钧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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离婚时,另一半想转移财产怎么办?

发布者:王鼎钧律师|时间:2020年06月19日|分类:婚姻家庭 |402人看过


 

结婚对于相爱的人来说是一件绝对的大喜事,但离婚却很少有人离的体面,离得有尊严。可谓是结婚时秀恩爱一地鸡皮疙瘩,离婚时各有心机一地鸡毛蒜皮。今天我们来看的这个案例就是离婚离得不愉快的典型之一。也告诉我们,离婚时如果遇到另一半恶意隐藏、转移、变卖、毁损夫妻共同财产的,完全可以通过法律途径维护自己的权利。


裁判要点

一方在离婚诉讼期间或离婚诉讼前,隐藏、转移、变卖、毁损夫妻共同财产,或伪造债务企图侵占另一方财产的,离婚分割夫妻共同财产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四十七条的规定可以少分或不分财产。

相关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47条

基本案情

原告罗某某(女)和被告刘某某于2003年5月19日登记结婚,双方均系再婚,婚后未生育子女。双方婚后因琐事感情失和,于2015年上半年产生矛盾,并于2016年2月分居。罗某某曾于2016年3月起诉要求与刘某某离婚,经法院驳回后,双方感情未见好转。2017年1月,罗某某再次诉至法院要求离婚,并依法分割夫妻共同财产。刘某某认为夫妻感情并未破裂、不同意离婚。

罗某某称刘某某名下在中国邮政储蓄银行的账户内有共同存款37万元,并提交存取款凭单、转账凭单作为证据。刘某某称该37万元,来源于婚前房屋拆迁补偿款及养老金,现尚剩余20万元左右(含养老金14322.48元),并提交账户记录、判决书、案款收据等证据。

刘某某称罗某某名下有共同存款25万元,要求依法分割。罗某某对此不予认可,一审庭审中其提交在中国工商银行尾号为4179账户自2016年1月26日起的交易明细,显示至2016年12月21日该账户余额为262.37元。二审审理期间,应刘某某的申请,法院调取了罗某某上述中国工商银行账号自2014年11月26日开户后的银行流水明细,显示罗某某于2015年4月30日通过ATM转账及卡取的方式将该账户内的195000元转至案外人雷某齐名下。刘某某认为该存款是其婚前房屋出租所得,应归双方共同所有,罗某某在离婚之前即将夫妻共同存款转移。罗某某提出该笔存款是其经营饭店所得收益,开始称该笔款已用于夫妻共同开销,后又称用于偿还其外甥女的借款,但罗某某对其主张均未提供相应证据证明。另,罗某某在庭审中曾同意各自名下存款归各自所有,其另行支付刘某某10万元存款,后罗某某反悔,不同意支付。

 

裁判结果

长沙市天心区人民法院于2017年4月16日作出民事判决:准予罗某某与刘某某离婚;罗某某名下中国工商银行尾号为4179账户内的存款归罗某某所有,刘某某名下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账号尾号为7101、9389及1156账户内的存款归刘某某所有,并对其他财产和债务问题进行了处理。宣判后,刘某某提出上诉,提出对夫妻共同财产罗某某名下存款分割等请求。长沙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7年10月19日作出终审民事判决:维持一审判决其他判项,撤销一审判决第三项,改判罗某某名下中国工商银行尾号为4179账户内的存款归罗某某所有,刘某某名下中国邮政储蓄银行尾号为7101账户、9389账户及1156账户内的存款归刘某某所有,罗某某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支付刘某某12万元。

 

裁判理由

法院生效裁判认为:婚姻关系以夫妻感情为基础。刘某某、罗某某共同生活过程中因琐事产生矛盾,在法院判决不准离婚后,双方感情仍未好转,经法院调解不能和好,双方夫妻感情确已破裂,应当判决准予双方离婚。

本案二审期间双方争议的焦点在于罗某某是否转移夫妻共同财产和夫妻双方名下的存款应如何分割。《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十七条第二款规定:“夫妻对共同所有的财产,有平等的处理权。”第四十七条规定:“离婚时,一方隐藏、转移、变卖、毁损夫妻共同财产,或伪造债务企图侵占另一方财产的,分割夫妻共同财产时,对隐藏、转移、变卖、毁损夫妻共同财产或伪造债务的一方,可以少分或不分。离婚后,另一方发现有上述行为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再次分割夫妻共同财产。”这就是说,一方在离婚诉讼期间或离婚诉讼前,隐藏、转移、变卖、毁损夫妻共同财产,或伪造债务企图侵占另一方财产的,侵害了夫妻对共同财产的平等处理权,离婚分割夫妻共同财产时,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四十七条的规定少分或不分财产。

本案中,关于双方名下存款的分割,结合相关证据,刘某某婚前房屋拆迁款转化的存款,应归刘某某个人所有,刘某某婚后所得养老保险金,应属夫妻共同财产。罗某某名下中国工商银行尾号为4179账户内的存款为夫妻关系存续期间的收入,应作为夫妻共同财产予以分割。罗某某于2015年4月30日通过ATM转账及卡取的方式,将尾号为4179账户内的195 000元转至案外人名下。罗某某始称该款用于家庭开销,后又称用于偿还外债,前后陈述明显矛盾,对其主张亦未提供证据证明,对钱款的去向不能作出合理的解释和说明。结合案件事实及相关证据,认定罗某某存在转移、隐藏夫妻共同财产的情节。根据上述法律规定,对罗某某名下中国工商银行尾号4179账户内的存款,罗某某可以少分。刘某某主张对罗某某名下存款进行分割,符合法律规定,予以支持。故判决刘某某婚后养老保险金14 322.48元归刘某某所有,对于罗某某转移的19.5万元存款,由罗某某补偿刘某某12万元。

所以,如果各位离婚时遇到另一半转移、变卖、隐藏财产的,协商不成建议走法律途径,法院会公正判决,维护你应有的权利,不让你在婚姻中曾付出的真心再次受到践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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