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年10月19日,我的当事人冯某伙同颜某(已判刑)共同出资,在王某(已判刑)租赁的位于长沙市雨花区的某住处,以“斗牛”抽水的方式开设赌场聚众赌博。后王某及张某等六人(均另案处理)受雇于该赌场分别负责望风、“抽水”、发牌等活动。2015年10月21日20时许,公安机关查获该赌场,当场抓获颜某、王某、张某、肖某1、陈某、吴某、刘某及参赌人员谭某、黄某、罗某、夏某、熊某等人(均已作行政处罚),并现场扣押了赌资人民币11300元。
了解颜某等都被抓获的这个情况,冯某知道自己一定也跑不了,在家煎熬很久后,终于在朋友的介绍下找到了我,希望我的团队为他辩护。2017年5月12日15时许,在我的建议下,我的当事人冯某主动到公安机关投案,并主动退缴违法所得人民币5000元。
2018年6月11日开庭,我到庭为我的当事人冯某进行辩护,主张其系自动投案属于自首情节,且主动退缴违法所得,可以从轻处罚。另主张冯某符合社区矫正条件,可以适用缓刑。且冯某系初犯,自愿认罪并积极退缴违法所得,悔罪情况明显,恳请法院给我的当事人一次重新做人的机会。最终法院判决我的当事人有期徒刑两年,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三万元(已经缴纳),免除了牢狱之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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