突如其来的新型冠状病毒肺炎疫情打乱了大家2020年生活和工作的节奏,虽然疫情仍然在小范围持续,但我们相信希望的春天已经到来,在做好疫情防控工作的同时,企业陆续复工就是增强我们每个人的信心。对于疫情期间的工资计算,是大家关注的话题,本文将从现有法规政策去解读。
故事 是否你也有和他们一样的疑问,要回答这些,我们首先要了解因疫情延长的假日的性质。 被疫情延长的假期 国家层面:2020年按照正常的春节放假调休日期为:1月24日至30日,共7天,根据《全国年节及纪念日放假办法》规定春节法定节假日为3天,即1月25日、36日、27日。国务院批准延长2020年春节假期至2月2日,因疫情防控不能休假的职工,应根据《劳动法》规定安排补休的规定,休息日才存在补休的规定,故延长的三日是因疫情防控要求而临时增加的特殊休假,不属于法定节假日。 地方层面:湖南省人民政府根据《传染病防治法》、《突发事件应对法》等规定决定全省行政区域内各类企业复工时间不早于2月9日24时。对于地方政府规定的延迟复工期间,应理解为《传染病防治法》中的停工期间,即2月3日-9日为停工期。 了解完因疫情延长假日的法律性质后,我们下面分情况介绍在此期间的工资计算问题。 工资计算 疫情期间上班的,根据《劳动法》第四十四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应当按照下列标准支付高于劳动者正常工作时间工资的工资报酬:(二)休息日安排劳动者工作又不能安排补休的,支付不低于工资的百分之二百的工资报酬;(三)法定休假日安排劳动者工作的,支付不低于工资的百分之三百的工资报酬。 计算期间:休息日为1月24日、28日-2月2日,如果以上期间公司此后安排调休,可按正常标准计算工资。2月3日及以后上班的,按具体为正常日或休息日计算即可。 注:日工资:月工资收入÷月计薪天数 月计薪天数=(365天-104天)÷12月=21.75天,104天=全年周休息日 疫情期间休假的,2020年2月2日前,按照《劳动法》第五十一条的规定,“法定节假日用人单位应当依法支付工资”,1月25日、36日、27日属于带薪休假期间,应按工作日计算工资,休息日为无薪休假。 2月2日之后,根据人社部 8 号文关于“支持协商未返岗期间的工资待遇”的规定,“在受疫情影响的延迟复工或未返岗期间,对用完各类休假仍不能提供正常劳动或其他不能提供正常劳动的职工,指导企业参照国家关于停工、停产期间工资支付相关规定与职工协商,在一个工资支付周期内的按照劳动合同规定的标准支付工资;超过一个工资支付周期的按有关规定发放生活费”。即如因受疫情影响迟延复工或受疫情影响无法复工的,企业可以与员工进行协商,在一个工资支付周期内(一般为“一个月”)的按照劳动合同规定的标准支付工资,对于超过一个工资支付周期的按有关规定发放生活费,当然企业也可以首先以员工年休假予以冲抵。《湖南省工资支付监督管理办法》规定超过一个月,未安排劳动者工作的,用人单位应按不低于当地失业保险标准支付停工津贴。 *提供一个工资分段计算表格供参考 企业推迟发放员工工资 根据《工资支付暂行规定》及劳动部《对<工资支付暂行规定>有关问题的补充规定》的规定,“无故拖欠”系指用人单位无正当理由超过规定付薪时间未支付劳动者工资,不包括:(1)用人单位遇到非人力所能抗拒的自然灾害、战争等原因、无法按时支付工资;(2)用人单位确因生产经营困难、资金周转受到影响,在征得本单位工会同意后,可暂时延期支付劳动者工资,延期时间的最长限制可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劳动行政部分根据各地情况确定。其他情况下拖欠工资均属于无故拖欠。故有关企业因本次疫情影响无法按期发放工资的,可能不构成“无故拖欠”,但劳动关系解除的,企业仍需支付工资。 因疫情无法正常工作员工的工资发放问题 根据人社部 5 号文第一条的规定,对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患者、疑似病人、密切接触者在其隔离治疗期间或医学观察期间以及因政府实施隔离措施或采取其他紧急措施导致不能提供正常劳动的企业职工,企业应当支付职工在此期间的工作报酬。 以上本文是根据目前资料整理出来的疫情期间的工资计算法律解读,由王鼎钧团队中人力资源与工伤赔偿专业律师撰写,希望您看完后对篇首故事中的疑问已经有了答案,遇到相关情况或有任何问题欢迎致电咨询,乐意为您解答疑惑。日期 上班 不上班 1月25日-27日 不低于工资的300% 按工作日计算工资 1月28日-2月2日 不低于工资的200% 无工资 2月3日-7日 按工作日计算工资 按照劳动合同规定的标准支付工资 2月8日-9日 不低于工资的200% 按照劳动合同规定的标准支付工资 2月9日-3月2日 正常计算工资 按照劳动合同规定的标准支付工资 3月2日以后 正常计算工资 不低于当地失业保险标准支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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