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鼎钧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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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擅长领域:刑事辩护取保候审毒品犯罪经济犯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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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事故造成多处伤残时如何确定残疾赔偿金

发布者:王鼎钧律师|时间:2015年10月20日|分类:交通事故 |1062人看过

发生交通事故后,残疾赔偿金是伤者索赔的一个重头项目,关于残疾赔偿金的法律依据为《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在其第25条做出规定:“残疾赔偿金根据受害人丧失劳动能力程度或者伤残等级,按照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或者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标准,自定残之日起按二十年计算。但六十周岁以上的,年龄每增加一岁减少一年;七十五周岁以上的,按五年计算。”

计算公式为:残疾赔偿金=当地年收入标准×20年×赔偿指数

其中伤残等级与伤残赔偿指数之间的关系为:一级伤残-100%,二级伤残-90%,三级伤残-80%....十级伤残-10%。

如果伤者只有一处伤残等级时,赔偿数目比较明确,双方争议性不大,但是在伤者出险多处伤残,多等级伤残时则由于伤残赔偿附加指数的不确定而争议不小。《道路交通事故受伤人员伤残评定》(GB18667-2002)附录B对多等级伤残的综合计算办法做了规定,但是只是笼统的规定,伤残赔偿附加指数在 0-10%之间确定。

全国各地及保险公司在伤残赔偿附加指数的确定上各有不同,

1、山东、浙江的部分地区

按照最高伤残等级的赔偿比例(Ih)为基数,属二级至五级的,每增加一处,增加附加指数4%;属六级至十级的,每增加一处,增加附加指数2%。附加指数合计不超过10%,赔偿指数合计不超过100%。

2、云南

从一级至十级,分别取附加指数0%,10%,9%,8%,……,2%。附加指数合计不超过10%,赔偿指数合计不超过100%。

3、广东和青海的部分地区

从一级至十级,分别取附加指数10%,9%,8%,……,1%。附加指数合计不超过10%,赔偿指数合计不超过100%。(注:一级的附加指数为10%,存在一级伤残时,其他等级被吸收,不再计算伤残赔偿附加指数。)

4、江

每增加一处伤残,即取附加指数5%。附加指数合计不超过10%,赔偿指数合计不超过100%。

5、江西的部分地区

多处不同的伤残等级的赔偿比例相加得到一个伤残赔偿比例,赔偿指数相加之和大于100%时,取100%。

6、北

由法医鉴定机构在鉴定书上直接写明附加指数、赔偿指数。

7、部分保险公司

采用累积法。

先取最高级的赔偿指数(赔偿比例),P1;再取次高级的赔偿比例,P2,P2×(1-最高级的赔偿指数)=次高级的附加指数;再取第三级的赔偿比例,P3,P3×(1-最高级的赔偿指数-次高级的附加指数)=第三级的附加指数;再取第四级的赔偿比例,P4,P4×(1-最高级的赔偿指数-次高级的附加指数-第三级的附加指数)=第四级的附加指数,…… n。最后将最高级的赔偿指数与其他附加指数相加即为赔偿指数。附加指数合计不超过10%,赔偿指数合计不超过100%。

以伤者一处4级,一处5级为例,P1=70%,P2=60%,

附加指数=60%×(1—70%)=18%,取顶额10%。

8、湖南

根据湘高法发(2000)8号《湖南省高级人民法院、湖南省公安厅关于印发关于处理道路交通事故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的通知》第23条的规定,一人符合两处以上伤残等级的,在其最高伤残等级赔偿标准上适当提高赔偿比例,其余各处属五级以上(含本数)的,每处提高5%,属六级以下(含本数)的,每处提高 3%。

本律师认为,为统一各地法院的裁判,避免出现同案例不同判决结果的矛盾现象,期待国家出台统一的伤残赔偿附加指数的确立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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