殷建征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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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泰安专职律师执业13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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虚开增值费发票8000余万元辩护意见

作者:殷建征律师时间:2019年05月29日分类:律师随笔浏览:609次举报


虚开增值税发票犯罪辩护意见

山东泰宁律师事务所接受被告人###家属的委托,指派律师殷建征,作为涉嫌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一案的辩护人。庭审前,辩护人通过查阅卷宗材料并多次与###沟通,了解了本案的基本案情,通过今天法庭调查查明的案件事实,结合相关法律规定,发表以下辩护意见,请合议庭给予考虑:

一、对本案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构成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辩护人不持异议;

二、辩护人对公诉机关指控本案被告人虚开增值税发票金额、税额持有异议。

本案中指控被告人###让他人为自己虚开税额为700余万元,指控###为他人虚开税额为200余万元,价税合计共计8000余万元。从会计记账规则分析属于进项和销项不相符,与企业经营中销项税额往往要大于进项税额的一般规律也不相吻合。辩护人对公诉机关指控的税额和价税合计金额有异议,请合议庭判决时给予考虑。

三、没有证据证实本案中被告人###为他人虚开的增值税发票税款已经抵扣,也没有证据证实本案导致国家利益受到多大的损失。

虚开增值税发票犯罪常常涉及到以下数据:即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税款的数额、价税金额;为他人虚开发票时受票单位用虚开的增值税专用发票抵扣税款的数额;受票单位补缴的税额数额;给国家利益造成损失的具体数额;这些数据都是定罪量刑的重要依据,鉴于本案除税款数额及价税合计数额外,没有证据证实本案实际抵扣了税款及实际造成国家利益损失,故量刑时请合议庭考虑这一情节,对被告人从轻从宽处理。

 五、被告人###具有坦白情节,在部分违法行为中不起主要作用,认罪、悔罪态度较好。

被告人归案后,除初期抱有侥幸心理,未如实交代外,但此后积极配合侦查机关及公诉机关的工作,对其基本犯罪事实亦供认不讳,在今天的庭审中对公诉机关指控的事实基本没有异议,应认定为坦白被告人具有较好的悔罪态;在辩护人多次会见被告人###的时候,发现被告人对法律产生了深深的畏惧感,多次表示,自己不会再做违法犯罪的事情;在介绍虚开发票行为中,辩护人认为###不起主要作用,受票企业大多数不是###主动联系的,开票行为也不是###主动发起的。

、被告人一贯表现良好,以前从没有受过任何行政或刑事处罚,无前科,系初犯,在看守所关押尽两年的时间内,深深的认识到自己的违法行为给正常的社会经济秩序带来的危害,表示一定痛改前非,积极的缴纳罚金。

基于以上事由,结合我国刑法实行惩罚与教育相结合的原则,惩罚并不是刑事责任的目的,刑事责任的目的在于阻止罪犯重新侵害社会秩序,并规诫其他人不要重蹈覆辙。结合到本案,被告人###的行为虽然构成了犯罪,但被告人主观恶性小,人身危险性较小,社会直接危害性较小,建议对###从轻处罚。

以上意见供合议庭参考。

                           辩护人:山东泰宁律师事务所

殷建征

                                   2019年5月  日


殷建征律师,三级律师职称,担任宁阳县第九届、第十届政协常委、受聘为泰安仲裁委第四届、第五届仲裁员、宁阳县人民检察院选任听... 查看详细 >>
  • 执业地区:山东-泰安
  • 执业单位:山东泰宁律师事务所
  • 律师职务:专职律师
  • 执业证号:1370920********07
  • 擅长领域:刑事辩护、债权债务、交通事故、婚姻家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