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观点分析
一、案情简介
几年前,某小伙(下称"曾某")经老乡邀约,以为去国外能赚高薪,结果偷渡到境外某诈骗窝点,被安排做"刷单诈骗"业务员——在微信散布虚假兼职刷单信息,诱导国内受害人垫资下单后拒不返利。曾某在窝点待了约5个月,未发展下线也未任管理岗。
案发后,公安机关查处该窝点回流人员,电话通知曾某到案,其主动投案并如实供述。某检察院以诈骗罪(赴境外诈骗窝点累计停留30日以上,属有其他严重情节)提起公诉,但认定其为从犯、有自首且认罪认罚,建议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五个月、缓刑二年、罚金五千元。
二、杜平律师的专业抗辩
杜平律师(四川鼎际律师事务所)担任曾某指定辩护人,经阅卷及会见提出如下辩护意见:
坚持从犯定性:曾某系被纠集的一般业务员("聊手"),按组长指示发话术、无决策权、不分赃比例商定权,依法属从犯,应减轻处罚;
锁定自首情节:曾某经侦查机关电话传唤主动到案并如实供述全部事实,符合第六十七条关于自首的规定;
强调初犯与悔罪:曾某无诈骗类犯罪前科(仅有已结偷越国边境行政处罚/轻刑),自愿签署认罪认罚具结书,主观恶性小;
请求适用缓刑:结合从犯+自首+短参与时间+认罪认罚,恳请法庭采纳公诉机关缓刑量刑建议。
法院最终全部采纳杜平律师辩护意见。
三、判决结果
法院认定曾某构成诈骗罪,但系从犯且有自首、认罪认罚情节:
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五个月,缓刑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
曾某无需收监,在社区接受矫正即可。同案中组长、参与时间更长者被判处实刑(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至一年七个月不等),其余短参与时间的业务员亦多获缓刑。
四、社会意义
"境外高薪"往往是偷渡诈骗窝点的诱饵。哪怕只是底层话务员,只要偷渡出境在诈骗窝点滞留30日以上实施诈骗,即可能构成诈骗罪(有其他严重情节),法定刑三年以上——绝非"打工不知者无罪"。
本案也体现了刑事辩护的价值:杜平律师通过精准界定从犯地位、固定自首情节,让受蛊惑出境、作用次要、真诚悔罪的年轻人获得罪责刑相适应的缓刑判决,既彰显打击电诈的决心,也保留教育挽救的空间。
杜平律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