殷建征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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怀着促进社会和谐的心态办理离婚案件

发布者:殷建征律师 时间:2015年11月05日 1783人看过 举报

案件描述

要怀着促进社会和谐的心态办理离婚案件

答 辩 状

答辩人:XXX,男,198X年X月X日出生,汉族,住宁阳县文庙街道办事处XX村

被答辩人:XXX,女,1987年X月X日出生,汉族,住宁阳县文庙街道办事处XX号

因被答辩人诉答辩人离婚纠纷一案提出答辩如下:

答辩人与被答辩人婚前感情基础牢固,婚后夫妻感情浓厚,被答辩人在起诉书所述离婚的事实与理由错误,答辩人不同意与被答辩人离婚。

首先,从答辩人与被答辩人的婚前感情基础来看。答辩人与被答辩人于200X年X月份在一起工作时相识,认识半年以后被答辩人就一直在答辩人家居住,双方开始共同生活,200X年按照农村的风俗习惯举行了定亲仪式,确立了婚姻关系,并于200X年9月20日生育一女孩宁安慧,一家老小的生活很是和睦,201X年1月28日双方在宁阳县婚姻登记处自愿补办了结婚登记。从答辩人与被答辩人相识到领取结婚证,将近5年的共同生活,双方对对方的生活习惯及脾气性格很是了解,可以看出双方婚前感情很是和睦、友好,并且还共同生育一女孩,足以证明双方感情基础牢固。

其次,结婚以后,夫妻之间也是相互照顾,相互包容,孩子有答辩人的父母抚养,双方共同出外打工挣钱,共同经营这个温馨的家庭,共同为整个家庭的幸福生活付出自己的劳动。虽然双方有时因意见不同争吵,但这充分证明双方对对方很是在乎,毕竟家庭也是一个小的社会,存在不同的意见在所难免,虽然处理问题的方式各种各样,但目的都是为了追求生活更加和谐、美好和幸福。即使去年年底和今年的年初双方发生小的纠纷期间,答辩人也总是牵挂着被答辩人的安全,不远千里的去青岛及上海寻找被答辩人,足以看出答辩人对被答辩人的关心、牵挂和爱护,夫妻感情甚是浓厚,婚后夫妻感情也没有破裂,不符合婚姻法规定离婚的法定要件。

第三,答辩人从来没有捆绑、残害、强行限制人身自由或者采取其他方式侵犯过被答辩人的人身权利,不存在实施家庭暴力的情况。

综上,答辩人认为,夫妻在某段时间内、某些事情上出现分歧是难免的,但为了孩子和双方之长远利益与根本之利益,应该互相谅解,求同存异,共创美好的共同生活。《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规定,只有夫妻感情确已破裂的,才准予离婚。答辩人认为答辩人与被答辩人婚前感情基础牢固,婚后感情及夫妻间的关系很好,夫妻感情并没有确已破裂,答辩人坚决不同意离婚。

答辩人

2013年X月X日 

律师观点分析

案件描述

要怀着促进社会和谐的心态办理离婚案件

答 辩 状

答辩人:XXX,男,198X年X月X日出生,汉族,住宁阳县文庙街道办事处XX村

被答辩人:XXX,女,1987年X月X日出生,汉族,住宁阳县文庙街道办事处XX号

因被答辩人诉答辩人离婚纠纷一案提出答辩如下:

答辩人与被答辩人婚前感情基础牢固,婚后夫妻感情浓厚,被答辩人在起诉书所述离婚的事实与理由错误,答辩人不同意与被答辩人离婚。

首先,从答辩人与被答辩人的婚前感情基础来看。答辩人与被答辩人于200X年X月份在一起工作时相识,认识半年以后被答辩人就一直在答辩人家居住,双方开始共同生活,200X年按照农村的风俗习惯举行了定亲仪式,确立了婚姻关系,并于200X年9月20日生育一女孩宁安慧,一家老小的生活很是和睦,201X年1月28日双方在宁阳县婚姻登记处自愿补办了结婚登记。从答辩人与被答辩人相识到领取结婚证,将近5年的共同生活,双方对对方的生活习惯及脾气性格很是了解,可以看出双方婚前感情很是和睦、友好,并且还共同生育一女孩,足以证明双方感情基础牢固。

其次,结婚以后,夫妻之间也是相互照顾,相互包容,孩子有答辩人的父母抚养,双方共同出外打工挣钱,共同经营这个温馨的家庭,共同为整个家庭的幸福生活付出自己的劳动。虽然双方有时因意见不同争吵,但这充分证明双方对对方很是在乎,毕竟家庭也是一个小的社会,存在不同的意见在所难免,虽然处理问题的方式各种各样,但目的都是为了追求生活更加和谐、美好和幸福。即使去年年底和今年的年初双方发生小的纠纷期间,答辩人也总是牵挂着被答辩人的安全,不远千里的去青岛及上海寻找被答辩人,足以看出答辩人对被答辩人的关心、牵挂和爱护,夫妻感情甚是浓厚,婚后夫妻感情也没有破裂,不符合婚姻法规定离婚的法定要件。

第三,答辩人从来没有捆绑、残害、强行限制人身自由或者采取其他方式侵犯过被答辩人的人身权利,不存在实施家庭暴力的情况。

综上,答辩人认为,夫妻在某段时间内、某些事情上出现分歧是难免的,但为了孩子和双方之长远利益与根本之利益,应该互相谅解,求同存异,共创美好的共同生活。《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规定,只有夫妻感情确已破裂的,才准予离婚。答辩人认为答辩人与被答辩人婚前感情基础牢固,婚后感情及夫妻间的关系很好,夫妻感情并没有确已破裂,答辩人坚决不同意离婚。

答辩人

2013年X月X日 

殷建征律师,三级律师职称,担任宁阳县第九届、第十届政协常委、受聘为泰安仲裁委第四届、第五届仲裁员、宁阳县人民检察院选任听... 查看详细 >>
  • 执业地区:山东-泰安
  • 执业单位:山东泰宁律师事务所
  • 律师职务:专职律师
  • 执业证号:1370920********07
  • 擅长领域:刑事辩护、债权债务、交通事故、婚姻家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