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观点分析
【案情】
吕甲2022年3月9日到沈阳市和平区乙活动中心工作,工作内容是售货、顾客接待等,在沈阳市和平区乙活动中心的管理下进行一系列的工作。双方约定,劳动报酬实行基本工资和绩效工资相结合分配方法,实行上一休一,节假日照常上班,早上9点半上班,晚上9点下班,双方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未缴纳社会保险。2022年5月2日,吕甲在工作中受伤,后续进行了治疗。由于疫情原因,2022年3月9日至2022年5月2日,吕甲实际上只工作7天。因工伤赔偿事宜,双方产生纠纷。吕甲申请仲裁要求确认双方自2022年3月9日起存在劳动关系,并判令支付7日工资700元利息。仲裁部门不予受理,吕甲提起诉讼,诉求与仲裁请求基本一致。立案后,吕甲找到王永远律师并委托代理,王律师接受委托后,依法向法院变更诉讼请求,将判令支付7日工资700元及利息变更为沈阳市和平区乙活动中心向吕甲支付2022年3月9日至2022年5月2日间的工资7200元。沈阳市和平区乙活动中心诉讼过程中辩称,双方不存在劳动关系,店里搞活动忙不过来时请吕甲帮工,从吕甲立案时提交起诉状可知近两个月时间只工作7天,证明双方只是劳务关系。
【审理】
一审法院判决双方自2022年3月9日起建立劳动关系,沈阳市和平区乙活动中心于判决生效后10日内一次性向吕甲支付2022年3月9日至2022年5月2日期间工资700元,裁判理由吕甲入职后,至沈阳市和平区乙活动中心实际工作7日,现因双方对工资标准存在争议无法确认,故本院结合案情实际及疫情情况,酌情确定工资700元。一审判决后双方均上诉,吕甲上诉请求要求支付工资7200元,沈阳市和平区乙活动中心上诉要求判决双方不存在劳动关系。二审法院经审理后判决维持一审法院第一项判决、撤销一审法院第三项判决、并更一审第二项判决为:沈阳市和平区乙活动中心于本判决生效后10日内一次性向吕甲支付工资及生活费3323.93元。裁判理由是沈阳市和平区乙活动中心工作人员向吕甲发送的微信聊天记录显示底薪2000+提成一个月保底能赚四千多,该保底工资标准应当是吕甲正常提供劳动情况下的保底工资标准,在吕甲没提供劳动情况下相应的工资标准应当按照底薪2000元计算,令,沈阳市和平区乙活动中心对吕甲提出的7日工资700元表示认可。
【评析】
本案的发生主要是由于吕甲发生工伤,双方就赔偿事宜无法协商引起。本案关于工作标准问题,由于工作时间短,双方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以及疫情等原因很难确认,由于吕甲对法律的无知,不当地诉求本案裁判产生了较大影响,一审法院就是按照其主张酌定了工资标准,二审法院最终改判了一审的判决,从结果上虽然二审法院确认了吕甲正常提供劳动情况下的工资标准是4000多,但其中过程很艰辛。本案主要目的是确认劳动关系及确定工资标准,经过两审达到了诉讼目的,并且为后续的工伤待遇及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二倍工资奠定了基础。通过本案告诫大家,发生法律纠纷及时请律师介入,不是所有案件都如本案这样结果,可能更多的会为自己的无知买单。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