黄锦萍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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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肇庆专职律师执业10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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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认定工伤的一审行政诉讼官司输了,委托律师进行二审诉讼反败为胜

作者:黄锦萍律师时间:2019年11月18日分类:律师随笔浏览:942次举报


案件描述

案情:

郑某敦就职于广东某某铝业有限公司,担任质检员一职。2017年11月22日凌晨0时20分许,郑生与同事陈某某在工作过程中产生矛盾,继而演变成言语争执和肢体冲突,在冲突过程中被陈某某向后推搡并导致其受伤,二人随后被闻讯赶来的工友分隔开。郑生被送至医院治疗,经诊断为:右侧7-11肋骨骨折。之后向四会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申请工伤认定,但作出不予认定其所受事故伤害为工伤的决定书。

郑生依法提出行政诉讼,要求法院依法撤销四会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作出的《不予认定工伤决定书》,并重新作出具体行政行为。审理中,肇庆市鼎湖区人民法院认为郑某敦所受伤害虽然发生在工作场所和工作时间内,但未因履行工作职责受到暴力等意外伤害所致,其所受到的伤害虽与其工作有一定的关联,但其处理产品质量问题的行为并不必然导致伤害后果,无直接必然的因果关系。因此驳回郑某敦的诉讼请求。

郑某敦不服一审判决,认为二审需要律师介入,其委托本律师介入代理。本律师认真阅读本案的所有材料和认真倾听当事人对案发当时的陈述,认为该伤害属于工伤。本律师以两大点进行上诉:一、原审法院存在事实认定不清的情形,且被上诉人作出不予认定工作决定所依据的事实不清,证据不足,应当予以撤销。下面有三小点。二、原审法院存在适用法律错误的情形。在本案中,无证据证实郑某敦存在故意犯罪、醉酒或者吸毒的、自残或者自杀等情形。并且劳动局在作工伤认定过程中,不应对人的性格、行为等因素进行参考或者评价,法律未赋予劳动局如此权利。

综上,经过二审激烈的辩论,肇庆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行政判决书》,一撤销肇庆市鼎湖区人民法院(2018)粤1203行初XX号行政判决;二、撤销四会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2018年1月18日作出的四人社工认[2018]XX号《不予认定工伤决定书》。责令四会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在法定期限内重新作出具体行政行为。

心得:

因当事人对法律规定不熟悉,亦无应诉的能力,想在诉讼中取得很好的结果确有难度。


黄锦萍律师,执业7年,系广东巍峨律师事务所专职律师,具有较扎实的法律理论基础。工作态度严谨、认真,办理过大量各类案件,积... 查看详细 >>
  • 执业地区:广东-肇庆
  • 执业单位:广东巍峨律师事务所
  • 律师职务:专职律师
  • 执业证号:1441220********43
  • 擅长领域:刑事辩护、合同纠纷、债权债务、婚姻家庭、交通事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