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者:黄锦萍律师 时间:2015年11月05日 1825人看过 举报
案件描述
案情:
2014年9月份,被告人詹某某以每天100元报酬雇佣被告人王某某(本律师的当事人)、陈某某在广宁县南街镇轮流替其售卖“K粉”、“摇头丸”,并配置了摩托车和手机。被告人王某某根据詹某某的电话指示,多次前往广宁县南街镇成发大酒店门口、十三行桥头等约定地点交货。
2014年9月底,公安在詹某某家中抓获詹某某、王某某及陈某某等人,当场搜获并依法扣押手机六台、电子称一把、毒资2000元及丸状、粉状疑似毒品一批。经鉴定,含氯胺酮毒品成分85克,3,4-亚甲二氧基甲基苯丙胺成分166克。
检察院指控王某某犯贩卖毒品罪,贩毒情节严重,建议量刑为有期徒刑三年至五年。受王某某亲属委托,本律师经会见和阅卷,提出辩护意见如下:一、对指控的罪名不持异议,但指控王某某贩卖毒品情节严重的证据不确实且不充分;二、被告人王某某在本案中仅起次要或辅助性作用,属于从犯等。在庭审中,本律师着重围绕检察院指控被告人王某某多次向多人贩卖毒品的证据进行质证和论述,以表达王某某贩卖毒品情节严重的证据不足。
判决结果:
广宁县人民法院采纳辩护人提出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王某某贩卖毒品情节严重,证据不足的辩护意见,判决被告人王某某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元。
律师观点分析
案件描述
案情:
2014年9月份,被告人詹某某以每天100元报酬雇佣被告人王某某(本律师的当事人)、陈某某在广宁县南街镇轮流替其售卖“K粉”、“摇头丸”,并配置了摩托车和手机。被告人王某某根据詹某某的电话指示,多次前往广宁县南街镇成发大酒店门口、十三行桥头等约定地点交货。
2014年9月底,公安在詹某某家中抓获詹某某、王某某及陈某某等人,当场搜获并依法扣押手机六台、电子称一把、毒资2000元及丸状、粉状疑似毒品一批。经鉴定,含氯胺酮毒品成分85克,3,4-亚甲二氧基甲基苯丙胺成分166克。
检察院指控王某某犯贩卖毒品罪,贩毒情节严重,建议量刑为有期徒刑三年至五年。受王某某亲属委托,本律师经会见和阅卷,提出辩护意见如下:一、对指控的罪名不持异议,但指控王某某贩卖毒品情节严重的证据不确实且不充分;二、被告人王某某在本案中仅起次要或辅助性作用,属于从犯等。在庭审中,本律师着重围绕检察院指控被告人王某某多次向多人贩卖毒品的证据进行质证和论述,以表达王某某贩卖毒品情节严重的证据不足。
判决结果:
广宁县人民法院采纳辩护人提出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王某某贩卖毒品情节严重,证据不足的辩护意见,判决被告人王某某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