童文建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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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执业机构:四川川瑞律师事务所

  • 擅长领域:交通事故刑事辩护债权债务房产纠纷合同纠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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童文建代理 “一房二证” 行政撤销案 判决书

发布者:童文建律师|时间:2019年06月13日|分类:行政诉讼 |588人看过

律师观点分析

案例点评模板:

这是一个发回重审的疑难案件,也是一个争议很大的案件。

1、案情简介

①、原告A和原告B系母女,2004年,A和B从C、D夫妻俩处购买住房一套并办理过户手续,房屋地址为建设南街20号,2016年10月20日,A和B向房管局申请,根据《门牌号地址变更证明》将地址由建设南街20号变为成华区培华东路11号。

②、S系HGSY公司员工,与C系同事,S在1993年取得案涉房屋使用权,并取得41%产权,HGSY公司为其颁发房屋使用权证(房屋地址为建设南路20号),1998年HGSY依据房改政策,对员工房屋以小换大,S符合条件,将案涉房屋交回公司(房屋交回公司的手续材料仍在房管局,目前律师无法调取),新分配一套面积更大的房屋,同时以前房屋所交的款项在新房认购中予以抵扣。

③、HGSY公司将从S处收回的房屋(仅仅收回房屋,并未注销S房产证)以全款卖给其员工C,同时公司在为C房屋登记时将房屋地址变更为建设南街20号。

④、2016年,S同归其他渠道得知其原来住过的房屋产前并未注销,  通过遗失公告的形式补办了房产证和国土证,但地址仍为建设南路。    

⑤ 、2017年3月,S到房管局以《门牌号地址变更证明》(该证据显示,建设南街20号为培华东路11号)为证据,将其持有的建设南路20号的房产证、国土证双证一,变为培华东路11号的不动产权证书。

⑥、S起诉A和B,请求确认其对培华东路11号房屋享有所有权,A和B应诉,知道不动产证的存在,遂提出行政诉讼,以不动产登记中心行政违法为由,要求行政撤销案涉不动产证。

本律师接受委托后,遂提出行政诉讼,同时引导当事人将案涉房屋锁定,同时积极案涉房屋历史变动的原始材料以及公司收回房屋时的政策、财务冲账票据等

最后通过代理人的代理人,法院确认,不动产登记中心行政违法。理由是:2016年A、B已将房屋地址变更为培华东路11号,2017年3月,S双证合一时没有进行必要的关联审查,明显错误。

律师意见:作为90年代依政策分得的公房或者政策性住房,有可能因历史遗留原因导致“一房二证”情况出现,作为本案,如果提起民事诉讼,法院会以不属于法院主管为由驳回起诉(如本案S),因此,根据实际情况,行政撤销或许是一个不错的诉讼策略。

案件承办结果:S持有的不动产证被撤销、作废,其起诉要求确认所有权的诉讼被法院驳回,至此,S手上无任何证据证明案涉房屋归其所有,A\B可持生效判决到不动产登记中心对其所有的国土证、房产证二合一,办理不动产登记证书确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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