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文属湖北武汉张彦律师法律服务团队出品,作者:曾雅兰、张彦律师,转载请注明。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四条 发生法律效力的民事判决、裁定,以及刑事判决、裁定中的财产部分,由第一审人民法院或者与第一审人民法院同级的被执行的财产所在地人民法院执行。
法律规定由人民法院执行的其他法律文书,由被执行人住所地或者被执行的财产所在地人民法院执行。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执行程序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规定,申请执行人向被执行的财产所在地人民法院申请执行的,应当提供该人民法院辖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证明材料。”
民诉法有关应诉管辖的规定适用于诉讼程序,当事人不能通过协议、放弃管辖异议等默认方式来确定无执行管辖权的法院。
另外,当事人申请执行仲裁裁决案件,由被执行人住所地或者被执行的财产所在地的中级人民法院管辖。
一、被执行的财产所在地
1、被执行的财产为不动产的,该不动产的所在地为被执行的财产所在地。
2、被执行的财产为股权或者股份的,该股权或股份的发行公司住所地为被执行的财产所在地。
3、被执行的财产为知识产权的,该知识产权权利人住所地为被执行的财产所在地。
4、被执行的财产为到期债权的,被执行人的住所地为被执行的财产所在地。债权属于财产性权利,被执行人享有的债权为被执行人的财产,可以成为执行标的及被执行的财产。
二、被执行人住所地为被执行人的户籍所在地或经常居住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