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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与B离婚后财产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发布者:叶果律师 时间:2020年07月08日 356人看过 举报

律师观点分析

A与B离婚后财产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浙江省泰顺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温泰民初字第298号
原告:A,
委托代理人:A,
被告:A,
本院在审理原告A诉被告B离婚后财产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7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且没有损害他人利益,应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A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460元,减半收取230元,由原告A负担,
代理审判员  A
二〇一五年七月二十日
代书 记员  谢XX
叶果律师,毕业于浙江大学,系浙江泰辉律师事务所副主任、合伙人、温州市A级诚信律师、温州市律师协会刑事专业委员会委员、温州... 查看详细 >>
  • 执业地区:浙江-温州
  • 执业单位:浙江泰辉律师事务所
  • 律师职务:合伙人律师
  • 执业证号:1330320********41
  • 擅长领域:离婚、刑事辩护、婚姻家庭、合同纠纷、交通事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