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观点分析
A与B离婚后财产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浙江省泰顺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温泰民初字第298号
原告:A,
委托代理人:A,
被告:A,
本院在审理原告A诉被告B离婚后财产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7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且没有损害他人利益,应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A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460元,减半收取230元,由原告A负担,
代理审判员 A
二〇一五年七月二十日
代书 记员 谢XX