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者:宣承永律师 时间:2017年01月18日 849人看过 举报
律师观点分析
被告一与被告二是夫妻,2015年12月25日,两被告以资金周转为由,并以车牌号码为粤XHB361思威牌汽车作为质押向原告借款40000元。《车辆质押借款协议书》第七条第二款约定:“甲方向乙方借款人民币40000元,借款期限为10天(即从2015年12月25日至2016年1月5日止),逾期收取违约赔偿金800元/天”。双方签订借款协议后,原告当天通过网上银行向被告一账户转账32200元,现金给付7800元。2015年12月29日,两被告以急需资金为由,向原告借款45000元,被告一向原告开具了借条,原告通过网上银行向被告一账户转账39100元,现金给付5900元。
2016年4月19日,两被告再次以资金周转为由,向原告提出借款250000元,并承诺收到款项后第二天补充借条,原告通过网上银行向被告一账户转账250000元。2015年4月19日晚上21时许,被告一悄悄来到原告住所,将停留在原告住处的用于质押的思威牌轿车开走。原告见状,于当日22时30分许向中山市市古镇派出所报警。此后,两被告手机一直处于关机状态。截至起诉之日起,两被告没向原告偿还任何款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