宣承永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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同居期间抚养关系纠纷

发布者:宣承永律师 时间:2017年01月18日 849人看过 举报

律师观点分析

被告一与被告二是夫妻,2015年12月25日,两被告以资金周转为由,并以车牌号码为粤XHB361思威牌汽车作为质押向原告借款40000元。《车辆质押借款协议书》第七条第二款约定:“甲方向乙方借款人民币40000元,借款期限为10天(即从2015年12月25日至2016年1月5日止),逾期收取违约赔偿金800元/天”。双方签订借款协议后,原告当天通过网上银行向被告一账户转账32200元,现金给付7800元。2015年12月29日,两被告以急需资金为由,向原告借款45000元,被告一向原告开具了借条,原告通过网上银行向被告一账户转账39100元,现金给付5900元。

2016年4月19日,两被告再次以资金周转为由,向原告提出借款250000元,并承诺收到款项后第二天补充借条,原告通过网上银行向被告一账户转账250000元。2015年4月19日晚上21时许,被告一悄悄来到原告住所,将停留在原告住处的用于质押的思威牌轿车开走。原告见状,于当日22时30分许向中山市市古镇派出所报警。此后,两被告手机一直处于关机状态。截至起诉之日起,两被告没向原告偿还任何款项。

宣承永,专职律师,执业证号14401201710845847,法学学士、经济学双学士。宣律师从事法律工作多年,先后在北京... 查看详细 >>
  • 执业地区:广东-广州
  • 执业单位:广东金桥百信律师事务所
  • 执业证号:1440120********47
  • 擅长领域:综合、刑事辩护、房产纠纷、合同纠纷、婚姻家庭、交通事故、人身损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