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杨某某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发布者:白露2017年12月14日 1219人看过举报

律师观点分析

【案情简介】2016年11月18日,杨某某驾驶电动自行车正常行驶至北京市石景山区朝阳医院附近时,突然一辆小型客车追尾,导致原告严重受伤。事后,经交警部门认定,小客车司机承担事故的全部责任,杨某某不承担事故的责任。杨某某在医院经过一个多月的治疗,病情稳定后办理了出院。后杨某某找到司机和保险公司进行协商,经过几番协商不成,遂委托律师向法院提起诉讼。

【争议焦点】开庭审理过程中,原被告双方对事实及事故责任的认定均无异议,也认可原告杨某某经司法鉴定构成十级伤残,原告系非农业家庭户籍,依照北京市城镇标准进行赔偿,也没有任何异议,但在被抚养人生活费一项发生了争议:原告律师认为,虽然原告父母系农业家庭户籍,但因为原告是非农业家庭户,且原告父母主要依靠原告的收入维持生活,故原告的父母也应该按照城镇的标准进行赔偿;但被告律师认为,残疾赔偿金和被抚养人生活费都应依照各自的户籍性质进行赔偿,而不能笼统的一致按照城镇标准。

【审理结果】法院通过审查原告提供的证据材料,听取原告律师的代理意见以及双方的法庭辩论,作出如下判决:

一、判决被告保险公司在交强险限额内赔付原告医疗费、住院伙食补助费、营养费、交通费、误工费、护理费、残疾赔偿金(含被抚养人生活费)、残疾辅助器具费、精神损害抚慰金共计十二万元;在第三者责任商业保险范围内赔付原告医疗费五万玖仟伍佰贰拾一元六角六分、残疾赔偿及(含被抚养人生活费)伍万柒千壹佰伍拾元,共计十一万六千六百七十一元六角六分。

二、驳回原告其他诉讼请求。

【案例评析】根据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人身损害赔偿案件中,残疾赔偿金、死亡赔偿金和被抚养人生活费的计算,应当根据案件实际情况,结合受害人住所、经常居住地等因素,确定适用城镇居民人均收入(人均消费支出)或者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人均年生活消费支出)的标准。本案中,原告律师前期的证据准备是很关键的一部分,在庭审过程中,原告律师一方面用实实在在的证据来证明自己的论点,另一方面,原告律师又通过向法官讲述该法条的立法宗旨以及立法原理,并向法官提供了相关的参阅案例,从不同的方面论证我方论点的正确性,并最终成功说服法官支持了我方的诉讼请求。

    综上所述,一个官司的输赢,前期的证据储备是基础,对法律条文的立法宗旨、立法目的以及法学原理的准确把握也是庭审中致胜的关键,法庭辩论环节不仅仅是要求律师有很强的语言表达能力,更要求律师有缜密的逻辑思维,怎样形成完整的证据链,尽可能地让法官支持己方的论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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