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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诉讼:作出的补偿决定不符合补偿标准,该行政行为应予以撤销

发布者:梁波律师|时间:2021年07月06日|分类:行政诉讼 |232人看过

基本案情

原告宋某某系xxxx组(以下简称xx组)村民,在该组的承包地上栽种有白果树。2019311日,x省政府作出x号征地批复载明,经报国务院批准(自然资函x号),同意将包括xxx组等三乡(镇)12个村在内的集体土地171.9316公顷征收为国有,原告的承包地在此征地范围内。2020122日,被告x县政府作出x号征地公告,征收包括xx组在内的土地共171.9316公顷。公告同时载明了征地补偿标准。

23日,x县自然资源局拟定补偿标准参照《x省人民政府关于同意x市征地青苗和地上附着物补偿标准的批复》(x号)和x县政府x号通知执行。方案同时载明,本方案征求意见后,报x县政府批准组织实施。311日,被告以x号批复同意了该征地补偿安置方案。方案确定的零星林木补偿标准为,树苗每棵2元,小树每棵15元,大树每棵20元。

20163月原告在清点清单上签字确认的登记表,其承包地上栽种有白果树苗51棵、小树100棵、大树1棵。根据补偿安置方案确定的补偿标准计算,原告的树苗应为102元,小树应为1500元,大树应为20元,合计为1622元,但被告确定原告的应补偿金额为树苗255元,小树1000元,大树20元,合计1275元。

该款已支付到原告所在的村委会,但通知原告签字领取,原告以补偿太低不认可为由,拒绝领取。目前,原告承包地上栽种的白果树仍在,未被清除。原告主张被告作出的补偿金额太低,遂提起诉讼。另查明,原告宋某某应分得的土地补偿费已由x村委会转账支付到其银行卡上。

二、被告观点

x县政府经x省政府x号批复批准征地,x县政府已履行了安置补偿职责,但原告拒绝领取零星树木补偿款,土地补偿款已领。x县“航电工程”建设征地范围广,涉及群众多,应一视同仁原则。

、庭审意见

关于第一个争议焦点,本案中,原告宋某某请求确认被告拆迁补偿安置工作中不作为违法,实质上是对被告作出补偿其1275元的补偿决定不服。根据查明的事实,虽被告已对原告作出补偿决定,且补偿款已打到原告所在的村委会账上,经通知原告领取,原告拒绝领取,但根据诉讼中被告提供的补偿标准,可以确认被告作出的补偿决定不符合该标准,其作出补偿决定的主要证据不足。应撤销被告已作出的补偿决定,判令其依法重新对原告作出补偿决定。

关于第二个争议焦点,原告宋某某的承包地虽在征地范围内,但被告x县政府尚未占有该土地,且原告种植的树木仍在,被告未对原告的树木进行清除,无违法行为发生,故原告要求被告赔偿其13800元树木款的请求没有事实依据,其请求本院不予支持。

综上,被告x县政府向原告宋某某作出的补偿决定主要证据不足,应依法予以撤销并判令其重新作出补偿决定,原告主张被告未依法履行法定职责的请求成立,本院予以支持;原告请求被告行政赔偿的请求无事实依据,本院不予支持。

四、法院判决

一、撤销被告x县人民政府对原告宋某某作出的补偿决定;二、责令被告x县人民政府重新对原告宋某某被征土地上的树木作出补偿决定。

【声明】司法裁判案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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