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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疗纠纷:因脐带脱垂治疗不当造成新生儿重度窒息死亡,引发的一级甲等医疗事故

发布者:梁波律师|时间:2020年10月22日|分类:医疗纠纷 |787人看过

【原告诉求】张某某,43岁,产前经x镇卫生院检查胎位不正,高龄晚孕,x镇卫生院建议上级医院行剖腹产(2017117日超声影像报告单),顺产风险较大,张某某及家人于20171226日午时入住x县人民医院待产,孕妇及家人要求剖腹产,x县人民医院检查后,主张要求孕妇顺产。

 

顺产过程中出现意外,x县人民医院没有做好手术预案,造成张某某之子腹内重度窒息,脑缺氧,遂改行剖宫术。造成:1.新生儿重度窒息;2.新生儿缺氧缺血性脑病(重度)。2017122616时许,x县人民医院紧急安排张某某之子转入x市第一人民医院新生儿科急救住院治疗,新生儿最终于20183223时死亡,住院66天。

 

【患方观点】患方x县人民医院经多次交涉无果,x县人民医院拒绝承担任何责任。现要求x县人民医院赔偿其医药费及各项损失308291.20元(770728元×40%)。

 

医方观点】双方医患纠纷是事实,但原告的诉请赔偿项目、标准没有事实和法律依据,请求法庭依法判决其的赔偿责任。

 

【鉴定意见医方在处理脐带脱垂时存在不足,与新生儿窒息缺氧死亡存在因果关系。本案例属于一级甲等医疗事故,医方负次要责任。

 

【医疗过错分析x县人民医院在发现产妇张某某“脐带脱垂”时,虽采取了剖宫产手术结束产程,但在处理中有明显不足:院方未采取控制子宫收缩的药物,抑制宫缩,减少脐带受压;“脐带脱垂”通过单纯的脐带还纳不能起到有效的结果,仍然可能在宫缩时发生脐带再次脱垂,引起脐带受压,应采取持续脐带还纳术,直至剖宫产取出胎儿。

 

【庭审意见】因本案属于以分娩为目的的医疗过错引起的纠纷,应适用侵权法律规定的赔偿范围、标准。精神损害抚慰金,结合考虑原告的伤害程度、x县人民医院的过错程度,酌情支持原告的精神损害抚慰金24000元。本院对全部证据进行综合分析后确定x县人民医院承担30%的责任。

 

【法院判决】二〇一九年三月二十八日法院判决,被告x县人民医院于本判决生效后三日内赔偿原告各项经济损失228925元。

 

作者声明本文为真实司法裁判案例,仅供学习交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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