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征收拆迁:收到征地批文信息公开申请,需在法定期间作出书面答复

发布者:梁波律师|时间:2019年11月16日|分类:行政诉讼 |501人看过

【摘要】梁某某等9人系x市x镇x村村民的代表,对申请公开的土地拥有三十年不变的承包经营权。原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十三条的规定,特向被告提出公开政府信息申请。被告x市政府未对原告梁某某等9人的申请作出答复。2019年3月27日法院判决责令被告x市人民政府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对原告梁某某等9人提出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作出书面答复。

【关键词】征收拆迁,补偿标准,行政诉讼,信息公开,书面答复

一.引言

征收拆迁中,收到征地批文信息公开申请,需在法定期间作出书面答复。本文通过一司法裁判案例对此加以说明。资料来源于“梁某某、梁某某1等与x市人民政府一审行政判决书(2018)x行初x号”。

二.基本案情

(一)原告梁某某等9人系x市x镇x村村民。2018年7月26日,原告梁某某等9人通过EMS快递向被告x市政府提交《政府信息公开申请书》,申请对x国土资(建)字【2002】x号文依法征收x村委位于x的土地8.9544亩,作为市政建设用地的批文、村土地规划、征用情况、施工队名称以及征地补偿标准等政府征地相关文件进行书面公开。

(二)被告x市政府于2018年7月27日收到该申请书。至原告梁某某等9人提起本案诉讼时止,被告x市政府未对原告梁某某等9人的申请作出答复。原告梁某某等9人遂向本院提起本案诉讼,并提出前述诉讼请求。

三.裁判结果

原告梁某某等9人于2018年7月26日向被告提出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被告x市政府认为其于2018年12月6日已就原告梁某某等9人提出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作出了《关于政府信息公开的答复》,原告梁某某等9人拒绝签收。因原告梁某某等9人对此予以否认,而被告x市政府又未提供任何证据予以证实,因此,对被告x市政府所述,本院不予确认。2019年3月27日法院判决责令被告x市人民政府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对原告梁某某等9人提出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作出书面答复。

四.讨论

(一)原告诉求:梁某某等9人系x市x镇x村村民的代表,对申请公开的土地拥有三十年不变的承包经营权。原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十三条的规定,特向被告提出公开政府信息申请。原告于2018年7月26日分别用全球邮政特快专递寄给x市政府,2018年7月27日由x市政府签收(单位收发章);用全球邮政特快专递寄给x市国土资源局,2018年7月27日由他人收(国土局办公室彭小姐签收)。至原告提起本案诉讼时止,被告未对原告的申请作出答复,被告属于行政不作为,请求法院判令被告对原告政府信息公开申请未予答复的行政行为违法。

(二)答辩意见:x市政府收到原告报来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书》后,经审核,原告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内容中征收土地文号与事实不符,该x国土资(建)字【2002】x号文批次征地不征收高楼岗三队的土地。x市政府工作人员通过电话告知原告完善相关信息及告知市国土局的联系地址的联系电话,但未进行书面回复。x市政府认为,原告要求公开的信息与原告所在的农村集体组织无关,原告也未能举证他们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与他们从事的生产、生活或科研活动存在联系,请法院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

(三)法院认为:行政机关收到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能够当场答复的,应当当场予以答复。行政机关不能当场答复的,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予以答复;如需要延长答复期限的,应当经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机构负责人同意,并告知申请人,延长答复的期限最长不得超过15个工作日。本案中,被告未对原告梁某某等9人提出的申请作出书面答复,违反了上述规定。法院最终支持了原告的诉讼请求。

【参考资料】1.征收拆迁:政府信息公开应优先考虑公共利益属性,并兼顾各方利益。2.征收拆迁:拆除养殖场的处罚权应归环保部门而并不属于街道办事处。3.征收拆迁:收到征收通知,可就立项批文、补偿方案等申请信息公开。4.征收部门的征收补偿行为合乎法律法规 人民法院通过发挥司法监督作用给予有力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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