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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诉讼:对涉嫌违法占地的举报,超过60日未查处属行政不作为

发布者:梁波律师|时间:2019年11月14日|分类:行政诉讼 |1080人看过

【摘要】原告因其养殖场被xx市政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于2018年8月13日进行道路施工作业严重破坏,涉嫌违法占地,于2018年9月11日,向市国土局提交了《违法征地拆迁查处申请书》。被告超过60日仍未依法依规查处违法行为,是行政不作为。2019年5月20日法院判决,被告xx市xx区自然资源局自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十日内针对原告史某某于2018年10月9日提出的请求事项重新作出处理。

【关键词】行政诉讼法,行政处罚法,违法占地,举报,行政不作为

一.引言

对于涉嫌违法占地的举报,超过60日未查处属行政不作为,本文通过一司法裁判案例对此加以说明。资料来源于“史某某与xx市xx区自然资源局其他一审行政判决书(2019)X0110行初31号”。

二.基本案情

(一)原告因其养殖场被xx市政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于2018年8月13日进行道路施工作业严重破坏,于2018年9月11日,向市国土局提交了《违法征地拆迁查处申请书》。2018年9月20日,市国土局向原告作出《关于对史某某申请违法征地拆迁查处告知书》,告知原告该项目未在xx市国土资源局办理过集体土地转征事宜,也未办理过供地手续,涉嫌违法占地。

(二)其已通知被告依法依规查处,如需了解查处进程、调查情况及查处具体结果,直接向被告了解,同时告知了被告联系方式。2018年10月9日,原告向被告邮寄联系函,要求被告履行法定职责,维护正常的土地管理秩序,及时查处违法用地行为,并将查处进程、查处结果及时书面告知原告。2018年10月10日,被告签收上述函件后至今未向原告反馈任何查处信息。

三.裁判结果

(一)被告虽辩称其已就xx市市政建设开发中心违法占用国有建设用地建造滨河东路南延工程的行为作出行政处罚,并当庭提交了编号[2018]140105063号行政处罚决定书,但该行政处罚决定书查处的对象和范围与原告申请查处的内容明显不同,不足以证明其已针对原告提出的申请履行了查处职责。

(二)且被告未在法定期限内提交其他证据证明其履行了法定职责,故依法应当承担举证不利的后果。原告要求被告履行法定职责的诉讼请求合法有据,本院予以支持。2019年5月20日法院判决,被告xx市xx区自然资源局自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十日内针对原告史某某于2018年10月9日提出的请求事项重新作出处理。

四.讨论

(一)原告诉求:被告超过60日仍未依法依规查处违法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六十六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四十七条的规定,是行政不作为,故提起行政诉讼。原告的诉讼请求是:请求被告依法查处xx市政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在滨河东路南延工程中存在的违法占地行为。

(二)答辩意见:2018年8月,市国土局安排被告查处滨河东路南延工程,被告于2018年11月12日依法对滨河东路南延工程进行查处,处罚决定书也当面向xx市市政建设开发中心送达,但到目前为止,xx市市政建设开发中心的罚款还没有交。故被告认为其已经履行了法定职责。

(三)法院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六十六条规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土地行政管理部门对违反土地管理法律、法规的行为进行监督检查。被告作为土地行政管理部门,对当事人申请查处违法占地的问题应当依法具有查处职责。《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三十四条规定,被告对作出的行政行为负有举证责任,应当提供作出该行政行为的证据和所依据的规范性文件,被告不提供或者无正当理由逾期提供证据,视为没有相应证据。

【参考资料】1.行政诉讼:关停建材厂会实质影响原告权益,属行政复议的受案范围。2.征收拆迁:以发挥正面导向和引导依法行政的原则认定被拆迁人损失。3.行政诉讼:因不符合法定程序,对认定为经营假冒牛奶的处罚被撤销。4.征收拆迁:拆除养殖场的处罚权应归环保部门而并不属于街道办事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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