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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疗纠纷:未及时复查CT和实施手术,导致脑出血患者抢救无效死亡

发布者:梁波律师|时间:2019年11月13日|分类:医疗纠纷 |363人看过

【摘要】2017年2月14日凌晨,患者谢某某在家中突发头痛、呕吐,至被告处急救。约01:00,被告医生告知原告,称原告母亲为脑出血,之后下达了病危通知单(绿色)。后因抢救无效死亡。综合鉴定机构的意见,医方未尽到全面的诊疗义务(如未请心内科会诊,未行头部CT复查,未行气管插管)等,本院酌定被告对谢某某的死亡承担30%的过错赔偿责任,共计207663.80元。

【关键词】医疗纠纷,脑出血,医疗过错,赔偿责任,诊疗义务

一.引言

脑出血患者抢救无效死亡,医院因未尽到诊疗义务需担责,本文通过一司法裁判案例对此加以说明。资料来源于“邓某生、邓某阳等与x省x医院医疗损害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2017)X0111民初3802号”。

二.基本案情

(一)2017年2月14日凌晨,患者谢某某在家中突发头痛、呕吐,至被告处急救。约01:00,被告医生告知原告,称原告母亲为脑出血,之后下达了病危通知单(绿色)。约04:30,住院医生向原告提交《病人病危通知书》,告知原告母亲随时有生命危险,将考虑复查CT和实施手术,家属签字同意并提出尽一切措施抢救母亲。

(二)约05:00,原告发现母亲头痛加剧,兴奋躁动,便到处呼唤和找寻医护人员,值班护士这才开始采取吸痰等措施,但医生(含在《病人病危通知书》上签名的住院医生、上级医生)一直不见人影,院方更未通知原告准备复查CT、实施穿刺或开颅手术。06:00多,原告发现母亲情况越来越危重,提出采取紧急抢救措施,这时护理人员才给母亲戴上氧面罩;在吸氧过程中,原告突然发现病房自动供氧设备出现异常。07:15原告母亲停止了呼吸和心跳。

三.裁判结果

鉴定程序合法、依据充分、结论客观,二原告与被告均对鉴定意见的真实性、合法性无异议,本院予以采信。考虑患者谢某某因颅内出血(急性左侧小脑半球脑出血并破入脑室系统)入院,其自身疾病的严重因素应系死亡后果的主要因素,被告过错诊疗行为系次要原因。综合鉴定机构的意见,本院酌定被告对谢某某的死亡承担30%的过错赔偿责任。2019年4月22日法院判决,被告x省x医院应于本判决生效后10日内赔偿原告邓某生、邓某阳各项损失共计207663.80元。

四.讨论

(一)患方认为:被告作为一家省会三甲医院,医疗服务质控机制严重缺失,医疗设备存在重大问题,医护人员违反积极救治的诊疗规范,且拖延、拒绝提供完整的病历资料,存在严重的医疗过错,应当依据《侵权责任法》的相关规定,承担医疗损害赔偿责任。

(二)医方辩称:本案鉴定结果是我方负次要责任,鉴定结果是事后分析,较为苛责,原告要求我方承担40%的责任不成立。原告的超出诉讼请求的费用不应由被告承担,我方认为应按责任分摊诉讼费、鉴定费,不应由被告全部承担。原告诉请的律师费,没有事实及法律依据,不应由我方承担。

(三)医疗鉴定意见:谢某某在x省x医院诊疗过程中,医方未尽到全面的诊疗义务(如未请心内科会诊,未行头部CT复查,未行气管插管)等方面存在医疗过错,该医疗过错与损害后果(发生死亡)之间存在一定的关联性,医疗过错系损害后果的次要原因。

(四)法院观点:本例患者因颅内出血(急性左侧小脑半球脑出血并破入脑室系统)入院,该类疾病属于一种致死性疾病,病死率较高。本例患者既往有高血压病、冠心病、糖尿病等病史,急诊心电图提示心房纤颤、Q-T间期延长,电解质提示低钾(2.75mmolL)、存在心跳骤停的风险,2015年下半年曾在行“心脏介入手术”,术后一直口服“华法林”等药物,一旦病情变化,进展迅速,其病情凶险,增加救治难度。医方未能及时全面了解病情,采取相关措施,早期干预,在一定程度上影响临床治疗效果。

【参考资料】1.医疗纠纷:CT检查造影剂过敏致休克,需依医疗规范对患者实施抢救。2.专家辅助人在医疗纠纷诉讼中的地位和作用。3.医疗纠纷:脑膜瘤术后未及时纠正低血钾导致患者因心力衰竭而死亡。4.医疗纠纷:无名氏男孩被救助站送医后死亡,医院的抢救存在过错应承担35%责任。5.“引礼入法”与医事法律的建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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