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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诉讼:宅基地房屋收回涉及财产处分,须保障公民的程序性权利

发布者:梁波律师|时间:2019年10月29日|分类:行政诉讼 |325人看过

【摘要】2013年,x村整体启动拆还迁的工作。2018年10月16日,经x村两委会同意,决定向被告提出收回该村复垦区内剩余116户村民宅基地的申请。2019年5月30日法院经审理认为,房屋收回涉及公民重要财产的处分,属于涉及公民权利的重大事项,行政机关必须保障公民的程序性权利,至少应包括陈述、申辩、获得听证的权利。但本案被告并未保障原告等人的上述程序性权利,程序违法。

【关键词】行政诉讼法,宅基地,房屋收回,财产处分,程序性权利

一.引言

宅基地房屋收回涉及财产处分,须保障公民的程序性权利,本文通过一司法裁判案例对此加以说明。资料来源于“齐某某与x市x区人民政府x街道办事处城乡建设行政管理:房屋拆迁管理(拆迁)一审行政判决书(2019)X0110行初6号”。

二.基本案情

(一)2009年4月13日,x市人民政府作出《关于同意x城等十一个镇开展以宅基地换房建设示范小城镇试点工作的批复》。2009年9月11日,x市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发布《关于x区x街2009年城乡建设用地增减挂钩试点项目区(第一期)整体审批的函》,明确载明将x村列为“x村土地整治”示范点。

(二)2013年,x村整体启动拆还迁的工作。2018年10月16日,经x村两委会同意,决定向被告提出收回该村复垦区内剩余116户村民宅基地的申请。2018年12月17日,被告作出《拆迁通知》并予以张贴。

三.裁判结果

房屋收回涉及公民重要财产的处分,属于涉及公民权利的重大事项,行政机关必须保障公民的程序性权利,至少应包括陈述、申辩、获得听证的权利。但本案被告并未保障原告等人的上述程序性权利,程序违法。因此,被告作出的涉案通知,缺乏事实依据,违反法定程序,应予以撤销。2019年5月30日法院判决,撤销被告x市x区人民政府x街道办事处于2018年12月17日作出的《拆迁通知》。

四.讨论

(一)拆迁通知:从即日起解除x新市镇x村规划复垦区范围内土地租赁协议(合同)或者土地使用权转让协议,收回集体土地使用权。凡是在上述范围内的建筑(构)物所有人,请于2018年12月20日前主动搬迁腾空房屋。逾期未搬迁的将予以协助搬迁,对妨碍执行公务的,由公安机关依法予以治安处罚;对构成犯罪的,将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二)原告诉求:原告房屋位于x市××××街,因x区x街示范小城镇公益事业项目建设的需要,原告房屋被划入征收范围内,但未就补偿问题协商一致。被告于2018年12月17日作出涉案通知,责令拆迁范围内的建筑(构)物所有人于2018年12月20日前主动搬迁腾空房屋,并从即日起收回集体土地使用权。原告认为,被告作出的《拆迁通知》的行政行为认定事实错误、程序违法、适用法律错误,依法应予以撤销。

(三)答辩意见:涉案通知所涉范围系政府批准立项的复垦、复耕的区域,旨在落实和推动农村建设用地集约利用和耕地的有效保护。涉案通知不是具体针对原告作出的,是对符合条件的不特定人员反复适用的,具有普遍约束力。因此,应依法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

(四)法院认为:本案涉及的拆迁类型系宅基地换房示范小城镇建设项目,该项目有别于土地征收行为,不涉及土地征收程序,亦不改变土地集体所有性质,实质上属于集体经济组织内部对土地使用权的调整。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有权在符合法定条件的情况下,经过法定程序收回相关土地使用权。在法律制度缺位的情况下,针对村民拒不履行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收回土地使用权的决定的情形,街道在作出腾空、拆除房屋等决定时,必须符合行政法的基本原则,做到事实清楚、证据充分、程序正当。

【参考资料】1.行政诉讼:关停建材厂会实质影响原告权益,属行政复议的受案范围。2.行政诉讼:关闸蓄水可能产生房屋受损后果,水库管理人应可预见到。3.征收拆迁:拆除养殖场的处罚权应归环保部门而并不属于街道办事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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